当前位置:  九州大学新闻动态新闻扫描

一个被戳穿了的造假工程 ——谈《新潮》案及陈明远的书信作伪(一)

2019-01-16 作者:张毅 来源:《郭沫若研究》2018年第1辑(总第14辑)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新潮》案被称为1997年文化界第一案。它说的是,有人把自己写的东西署上郭沫若的名字,让郭沫若作为合作者,连同自己的名字一道出版。借郭沫若之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意图很明显,这个人就是陈明远。《新潮》出版后,郭沫若的女儿郭平英将陈明远告上法庭。后来的结果是,法院判定陈明远侵犯了郭沫若的署名权,判陈明远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新潮》一书停止再版。陈明远完败,是明摆着的事。前不久在网上看到《新潮》案“打了个平手”的说法,很感好奇,不免想探个究竟。对各方材料下了一番由表及里的功夫后,再次印证了我的如下看法。

 

一、《新潮》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署名之争,而是对一整套精心制作的造假工程的彻底揭露。

《新潮》一书的主要内容是,陈明远把郭沫若和若干古代诗人的旧体诗改写成新体诗,这本来是陈明远自己写的东西,却署上郭沫若的名字,把郭沫若变成该书的合作者,《新潮》成了两个人的合作作品。为了造成这样的印象和事实,他做了几件事:

首先,陈明远伪造了一封郭沫若1964年10月给他的信,信是这样开头的:

海英(陈明远当时改用的名字——本文作者注):

近年来,以群三番五次地坚持要我为《新潮》集写一篇序言。我却一直踌躇着,觉得这个“序言”难于下笔,但心里总是记挂着这件事。现在,我草成了一篇“后叙”,先给你看看。如果目前不能出书,也可以留待来年。

《<新潮>后叙》

…… (从略——本文作者注)

郭沫若  1964年10月[1]

陈明远把这封假信的开头部分删去后,把剩下的《<新潮>后叙》放在书里,借郭沫若的口说出:这些诗“整整花了七年时间”,“是我们两人长期合作的结果”,“明远他们必将开一代诗风”,“他们这一代才是真正的新诗人”[2]等等。

其次,为了加强这个印象,陈明远又假造了田汉写的《<新潮>题记》,放在书前作序言。通过田汉的口来肯定郭沫若与陈明远“正式合作反复改写”,“功夫远远超过十年”。让田汉夸奖陈明远写的这些诗“称得上是《女神》以来最好的诗”,赞叹陈明远的“不为人知”,“让我感受到如此惊魂动魄的内在魅力”。[3]

再次,陈明远还在书中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新诗与真美的追求》,强调郭沫若与他如何六七年来“长期合作”,六易其稿,每首诗都经过“郭老师本人的反复斟酌推敲”,“留下了细密的笔迹”。文章还说,为出版这本“合作”的书,他“总算陆续找出了(新潮)的第二,三次修改稿(部分),第五次修改稿(部分)和一些有关笔记”,“将新潮第五次的部分修改稿(参照残缺的第二、三稿本)整理出来”[4]。在这篇文章中,陈明远又伪造了郭沫若1963年5月5日给他的另一封信,夸奖他“经你改成新体诗以后,确实比我原来的旧体诗好得多,简直是点铁成金”了。

如果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尤其郭沫若1964年10月内有《<新潮>后叙》的那封信是真实的,郭沫若的女儿郭平英就没有理由和根据将陈明远告上法庭,陈明远更不会输掉这场官司。然而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笔墨官司中,陈明远迄今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封信是真实的。无论是郭沫若的内含《<新潮>后叙》的1964年10月的信,还是田汉的《<新潮>题记》,以及那些陈明远声称已经找到的“留下了细密笔迹”的稿件、笔记,哪怕它们的原始抄件,陈明远一张纸、一个字也拿不出来。他能做的只是不断地重复:郭沫若的《<新潮>后叙》(即1964年10月的信)能够证明郭沫若是《新潮》的合作者。这种以假证假的手法当然没人相信,法院毫不含糊地宣布“本院不予采信”,裁定陈明远“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新潮>后叙》(即1964年10月信)不足为信;郭沫若不是《新潮》的合作者;陈明远侵犯了郭沫若的署名权,从而坐实了陈明远伪造郭沫若书信的事实。陈明远后来说,法院判决书中没提到这封信是假的,可见信就是真的,《新潮》合作也是真的,这番自我解嘲实在可笑。

依我看,单凭1964年 10月这封信的造假过程就很能说明问题。这封信最早出现在1988年陈明远的诗集《劫后诗存》上,到了1992年收入《新潮》时,这封信凭空多出一整段,160个字,称赞“明远他们必将开一代诗风”,“必将远远地超过我们这些老人”[5]的话。此时郭沫若已逝世14年,这一大段话不只能是陈明远根据出版《新潮》的需要,再次造假添加上去的吗?至于那些郭沫若“跟我共同推敲字句,斟酌篇章”,“我经常当面聆听郭老师的教诲”等等,更是子虚乌有。请看当年在郭沫若身边工作的秘书张国杰向法院提交的证词是怎么说的,张国杰可不是陈明远极力诋毁的王戎笙、王廷芳两位秘书:

1963年初—1964年初,这期间是我在郭沫若同志身边任秘书,主要分管郭老的文件管理、工作日程安排和随身保卫工作。我每天都在郭老身边,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对陈明远“经常”来访毫无印象。

郭老办公室文件,每天都由我整理,没有看到过《新潮》那样的书稿。郭老每天的工作日程和活动的时间、地点,都是由我安排和在郭老身边的,这是我的职责。郭老在家中会客都是由我约定安排和会见时经常在场的。像会见陈明远同志的事绕过我,郭老亲自打电话或寄发信件相约,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也是一般人的常识。如果像陈明远同志所说的“经常去玩”和“郭老师往往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跟我共同推敲字句,斟酌篇章。”我就该对陈明远同志了解和熟悉,但我却对陈明远同志毫无印象,连他的一点影子也没有,即使现在见了面也不知他是何许人。因此,我在郭老身边工作的这段时期内,断定陈明远同志所说的“经常去玩”和“郭老师往往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等是不真实的,我可以作证,而且当时在郭老身边工作的其它同志都可以作证。[6]                                             

张国杰同另两位秘书王廷芳、王戎笙,与陈明远并无恩怨,犯不上串通起来与他为难,他们只是要澄清事实,恢复真相而已。

《新潮》案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只开了一次庭,法院便判定:陈明远侵犯了郭沫若的署名权,《新潮》这本书不得再版,陈明远按判决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费用并公开登报道歉。把这样的判决结果称为“打了个平手”,实在需要点阿Q精神。事情到此还没完,不应漏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陈明远本来还准备了一份所谓“白杨证词”,然而这份证词与事实不符,来路可疑。陈明远一直拿在手里,直至一审法院作出宣判之时,也未敢交给法院。直到在白杨于当年(1996年)8月18日逝世后,陈明远才把它作为上诉材料交到中级法院。然而,就在中级法院将要开庭,免不了要对这份“白杨证词”的真实性问个究竟的时候,陈明远又在开庭的一天前撤回了上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明远又以原判决可以接受为由,于1997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准许上诉人陈明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7]这就是说,这个陈明远称之为“围不死的活眼”的“白杨证词”,根本没被他派上用场。什么原因?陈明远心里最明白:“本院不予采信”事小,被揭制造假证、惹出新麻烦事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吧。半年后,“以原判可以接受为由”主动撤回上诉的陈明远,却在另一本书中大喊他“遭受了一场文字冤案”,“被泼了一盆污泥浊水,腥臊臭气.……”[8]。这些失态的语言出现在他登报道歉后不久,真是令人称奇。(未完)



[1].[2].《劫后诗存——陈明远诗选》,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6月,第332页。

[3] 《新潮》,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3月,第1页。

[4] 《新潮》,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3月,第12页。

[5] 《新潮》,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2年3月,第7页。

[6]  张国杰就《新潮》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交的证词。

[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6月18日就《新潮》案所作终审判决书。

[8] 赵青、陈明远《两代丹青》,学林出版社1997年12月。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wangqian] 标签: nbsp 陈明远 郭沫若 1964 封信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