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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民偿债:权利,还是权利——纪念杜润生先生

2015-10-20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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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老决不是一位单纯的农业经济学家,杜老是一位少见的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理念和素养的农村问题专家

杜润生的主张:“过三关”

对于从事农村问题研究的人来说,杜老最大的贡献就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深邃思想为农民争权利。“我们欠农民太多”,这是杜润生给李昌平的《我向总理说实话》这本书写的序言的标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1950年代以来,我国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在农村建立了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在城乡之间建立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两个传统体制,对亿万农民的权利构成了长期的制约和剥夺。农民生活在重重制度绳索的束缚之下不得自由。我在涉足“三农”问题研究之初,就发表过一篇《给农民自由》的文章,提出“只要给农民自由,农民就会创造出惊人的历史奇迹。”几年以后,我读到新出版的杜老自述著作时,立即被杜老书中的独到观点和深刻见解所吸引和折服。杜老在书中说:“农民不怕累,就怕捆。中国农民有了一点自由,是能够做出许多创造的。”在国人普遍对自由还存在许多偏见和误识的情况下,杜老竟然深刻认识到自由的价值并将农民与自由联系起来思考,这让我肃然起敬。

事实上,在这之前杜老就明确提出“农民应为‘自由人’”。1980年代末,杜老鲜明提出中国的改革要过“市场关”和“民主关”。后来杜老又加上要过“自由关”,认为“要给农民自由权,没有自由不行。”

作为中共党内最资深的农村问题专家,杜老的贡献是多方面的,我认为至少有两个大的方面值得回顾与珍惜。一是作为农村问题改革家,杜老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他1980年代主持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上。从肯定包产到户到放活农村工商业,从发育市场机制宏观问题到取消统购统销,再到调整工农城乡关系,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对于推动农村改革发挥了历史性的巨大作用。我认为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在于赋予和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是作为农村问题思想家,杜老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他出版的一系列作品之中。从推动包产到户合法化到提出恢复农民协会,从提出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到主张给弱势群体人文关怀,从主张给农民自由权到提出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从崇尚民主法治到渴望公平正义,从发展民主政治到建设公民社会,等等,杜老提出了一系列关怀民生、顺应民心、体现民意的前瞻性思想观点,其核心就是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尊严。杜老在为农民权利鼓与呼中,以其巨大的理论勇气和远见卓识,站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前列,足以让人高山仰止。

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扩展农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过程。衡量农村改革成败的重要指标,就是看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扩展农民的基本权利。凡是尊重农民意愿、扩展农民权利的改革,就是真改革、实实在在的改革;凡是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和剥夺农民权利的改革,就是反改革、假改革、扭曲变质的改革。

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农民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了进城打工就业权,有了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障权,有了村民自治权等等。但是,农民还面临权利被限制、被侵害等许多问题。杜老以自己无限的执著和有限的生命为农民权利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但农民问题尚未解决,仍需后人继续努力。今天,我们对杜老的最好纪念,就是完成杜老未竟的事业,以扩展农民权利为主线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新一轮的农村改革,必须以扩展农民权利为依归。

进一步土地确权

改革集体所有制,保障和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利。杜老曾指出:“集体化使农民的各种权利受到剥夺,而且找不到一种可以激励农民积极性的适当的分配机制。”1950年代建立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制度,其实质是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基于消灭私有制而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种否定和剥夺农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公有制形式。杜老指出,我国农村推行集体化,“实际上是无偿剥夺农民财产,历史证明,农民是不接受的,是不可取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杜老为代表的农村政策研究和制定者,以使包产到户合法化的方式将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实践,巧妙地转化为党和国家的农村公共政策,从而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但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作为土地家庭承包制政策设计的主要奠基人之一,杜老在晚年则进一步提出要通过立法,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利。

最近,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课题组首次对我国农村总资产进行了量化评估,得出我国农村总净资产高达127万亿元,其中所有权属于集体的为87.35万亿元,占农村总净资产的68.62%;土地资产共达88.81万亿元,占农村总净资产的69.76%。农民拥有如此巨额的集体资产但大多处于沉睡状态。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和保障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是新一轮改革的重中之重。应当在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同时,加快制定“土地法”,明确和保障土地财产权利。

废止“户口登记条例”

城乡二元体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城乡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构建城乡不平等的政策制度体系,限制乃至剥夺农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杜老呼吁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就是要消除对农民的一系列歧视性政策制度安排,使农民与市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和权利平等。

杜老提出要给农民自由权,就是要废除束缚农民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赋予农民自由迁徙权、自主择业权。现在,国家已经提出和制定有关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政策。但这些有利于农民权利扩展的公共政策,仍然面临一些地方实施积极性不高的困境,特别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迟迟难以有实质性推进,外来常住人口难以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任重道远。

国家应当结合“反四风”的积极成果,改革财政支出结构,降低行政成本,加大民生支出比重。应当修改宪法,恢复自由迁徙权的规定,废止“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旨在保障自由迁徙权的“户口法”,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居住和自由迁徙的权利。

从专业农协到综合农协

杜老晚年呼吁最多的就是重建农会组织。杜老在20世纪80年代就主张建立农会组织,他曾说:“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他少数群体如青少年、妇女、工人等都有自己相应的组织,只有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代言人。有了农会,就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替农民发言,强化农民的谈判地位。农民有了谈判地位,就能取得平等的政治地位,与其他社会阶层共谋国事。”

2003年7月,杜老在90高龄时说:“全世界的经验,最好建立农民协会。……现在我把这个愿望交给诸位,希望在15年内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学家提示,在社会分层结构中,拥有组织资源的多少是决定社会群体及其成员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层次结构和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要因素。农民虽然人口众多,但因缺乏组织资源,农民阶层仍处在社会分层结构的最底层。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马铃薯”。缺乏组织资源的农民,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与政府平等对话;在市场经济中,又不能与资本平等博弈。

换言之,分散的原子化的农民,面对组织强大的政府和实力雄厚的资本时,既不能抵制权力对其利益的侵害,也不能阻止资本对其利益的掠夺,只能沦落为自身利益受到双重损害的弱势阶层。

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和台湾,都有健全的农民协会组织,其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应当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借鉴台湾经验,恢复成立农民协会组织,并制定“农会法”,将农会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农民依法组织起来,并依法开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活动。我们要在改革中让农民拥有更多的组织资源,合法行使结社的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以外,农民还有许多权利都需要立法予以保障,比如自主生育权、公共参与权、自治权等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应当将国际人权公约有关人权保障的条款纳入国内法予以保障,全面修改宪法,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全面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真心实意地建设法治中国。

杜老决不是一位单纯的农业经济学家,杜老是一位少见的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理念和素养的农村问题专家。杜老关注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张保障人权,实行现代治理,这是杜老的最可贵之处。

著名的梁漱溟研究学者艾恺说过:“如果中国能有未来,那么为未来而奋斗的人们应该为建立起码的公民权而共同努力。”杜老就是一位致力于扩展农民权利、增进农民福祉的伟大人物。杜老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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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农民 权利 农村 改革 杜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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