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新闻速递乡村建设

【基本农田划定】系列一——有你吗?

2015-07-25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农富通规划院 城乡规划网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国务院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北京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上海

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

天津

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重庆

划定基本农田的范围包括:

(一)绝大部分水(旱)田、梯土和较平整的旱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蔬菜基地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其具体规划和管理按照《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下列规划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和批准的城镇规划区用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和乡镇企业小区规划用地;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控制区域用地;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liuhaiyan] 标签: 规划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