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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负责人:解决"双轨制"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5-01-15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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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改革“破冰” “双轨制”成历史

  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何看待这次带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经济日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试点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基础 

  记者:企业职工自上世纪末就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被称为“双轨制”,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国务院近日作出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推出这项改革?

  负责人: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分析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双轨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第二,“双轨制”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第三,在实践探索中逐步积累改革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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