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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误区续篇(一)

2015-03-17 作者:高胜达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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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成为今年两会的热门话题,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广大代表和委员的共同心声。正如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指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很复杂,是有很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纠缠在一起的一个难题,因此针对性的治理手段和对策也更加复杂,要下决心制定一部法律专门针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当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土壤污染责任。采用什么样的污染责任制度,将直接影响到污染防治的成败。继《土壤地下水修复存在九大误区》后,中国环境修复网将陆续就土壤污染责任和其他一些误区进行深度剖析,以期对我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特别是相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今年两会,在耕地土壤污染被多次提及的同时,城区土壤污染也受到代表和委员的重点关注。作为城区污染场地的一部分,棕色地块及其修复和开发再利用是我国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升级中面临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常被称为棕色地块问题。棕色地块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类污染场地也称为棕色地块。

一般认为美国《超级基金法》在污染责任上的严格规定造成了很多人和开发投资商都很怕潜在污染场地,尽量不去碰它,使其长期闲置后就出现了“生锈”的棕色地块,虽然其污染相比超级基金场地要轻或轻得多。后来,美国出台了《棕地振兴法》,通过免责、减税鼓励开发商来进行修复,同时促进了城市的再开发、转型、就业等。近年来,我国学者专家多认为,从《超级基金法》到《棕地振兴法》对我国污染场地再开发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我国国情不同,特别是“退二进三”出现的场地大都处于城市中心或黄金地段,土地增值支付土壤修复的费用没有太大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土壤修复项目都是以这个模式启动,最为典型的就是武汉赫山地块。据公开报道,20063月,武汉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被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但开发时发生工人中毒晕倒事件,导致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退还开发商土地款之外,又赔偿了1.2亿元,收回了土地。2011-2014年,花费2.8亿元完成土壤污染修复,201412月,以14.4亿元出售该地块用于开发。

对于这类情况,根本不用担心政府会没钱修复,因为最终实际买单者并不是政府,当然这涉及我国的土地制度。因此,政府为破产或灭失企业兜底出资修复城市棕地基本上是一个误区,这其中还遗漏了土壤污染责任的转移或继承。

在美国,许多社区对潜在污染场地的开发或再利用存在顾虑,并相信环境污染责任阻碍了土地开发或再利用。但是经济学家一直在理论上质疑污染责任对再开发的影响。

2009年,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经济学家Hilary Sigman也开展了一个非常有益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在棕色地块价格调整的情况下,污染责任可能不会妨碍这片土地的开发或再利用。

通常,污染责任会引起土地价格的下降。美国各州污染责任法规的差异,即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不论是否有错或非法)或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会影响到预期场地修复费用的高低和分配。上述研究结果表明,连带责任会使土地价格降低16-26%,并增加中心城区棕色地块的闲置率;严格责任对土地价格和闲置率的影响不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连带责任制度给了美国一个土壤地下水修复资金非常好的来源。

土壤地下水修复存在九大误区

《中国环境报》2014624  作者:高胜达

我国对土壤地下水的认识一直在提升,但对一些关键性概念和理论的认识误区依然广泛存在,有些已经或正在对政策法律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

有哪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污染场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场地是由于某种行为和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场地,污染物的迁移还会对场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数污染场地的修复包括地下水修复。

误区二:污染场地就是棕地。

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种污染场地也称为棕地。棕地仅是污染场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个舶来品,在国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义。在我国把污染场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但是现在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将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误区三:污染场地即指工业污染场地,关停搬迁会“产生”污染场地。

工业污染是污染场地的成因之一。采矿业、商业、军事基地、回收业和废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场地。作为污染场地数量最多的一类,加油站严格意义上也不算工业。污染场地是因为存在有害物质,关停搬迁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或“造成”污染场地。

误区四:超级基金因污染责任很难认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

《超级基金法》的官方名称是《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个修复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内容是:有污染就须有清理修复行动,有污染损害须进行赔偿,有污染须找到污染责任方。

超级基金并不针对全国所有的污染场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一类场地。更多的污染场地由联邦其他项目和地方管理。没有一个超级基金场地是因为开发而启动修复的,87%的超级基金场地都找到了责任方,平均每个场地有71个责任方。

由此而见,污染场地追责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困难。基金本身是用于应急反应、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承担的场地,污染责任方支付了大约70%的超级基金场地修复。

因此,凭“基金”一词就认为我国只要建立一个政府性基金,通过收税、收费和拨款等财政手段就能解决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就可以一劳永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误区五:修复污染场地仅服务于开发和搬迁场地。

修复污染场地有利于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但不是仅仅服务于开发。近日媒体报道的河南禹州东十里村地下水污染、湖南衡东大浦化工厂土壤污染、甘肃兰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场地事件,都同开发和搬迁无关。而我国目前关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文件无一例外地只提及待开发和搬迁的场地,可见这一误区对相关政策的影响。

误区六:污染场地调查可以用环境影响评价替代。

由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土地开发“绑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政策时引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将场地调查纳入环评的提法。由于评估对象和时间段的不同,用环评的技术方法做不了场地调查评价的事。当然,应该看到这与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管理无法(律)可依有关。

误区七:场地调查评估并不重要。

我国普遍有“重修复、轻调查”的观念,其实详细的调查虽然有所花费,却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污染状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修复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修复总成本。形象地说,没有调查的修复就如同医生未曾望闻问切,岂能对症下药。

误区八:搬迁后场地都算历史遗留问题场地。

当前,有种看法倾向于将工矿企业停产搬迁后场址都划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提出其修复资金由财政统一兜底。

历史遗留问题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或由特定历史事件造成,其发生有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是制造问题的责任主体在那个特殊的时期和背景下不会被追责,到了应该追责的时候却已经灭失或无法找到。

我国众多工矿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生产历史和搬迁时间各有不同,要划定治理修复责任,先从法律上准确定义何为“历史遗留”非常关键。

误区九: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风险评估。

一段时期以来,对饮用地下水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在国内非常流行。按照新发布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作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应直接采用水环境标准或生活用水标准,不需另行计算风险。

国外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提出和应用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调整形成,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发展性和地域性。同我国文化、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更为接近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均未在污染场地管理上实行风险评估。由此,摒弃和过度使用都不可取。

误区何以产生和流行?

认识误区的产生和流行原因多种多样,而对关键概念的不准确理解、国内现实情况的影响、污染者利益驱动、媒体报道科学性不足是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对概念的错误理解常常与跨语种、跨国交流有关。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对外来词汇容易有误解。一些发达国家土地不值钱,催生了棕地开发,在国际交流中常常会介绍棕地开发的经验,部分导致我国污染场地和棕地概念混用、修复与开发纠缠不清。对超级基金的误读也多少受到概念理解的影响。

一些误区是认识水平和国内大环境造成的,比如对场地调查评估的轻视。我国许多业主还认识不到污染场地修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开发时间的催促下,往往有种“统统挖走埋掉烧掉”的冲动。咨询业也存在包括迎合业主不合理需求在内的诸多不良现象,降低了社会对污染场地咨询工作的信任度。

另一些误区可能主要是利益驱动产生的。比如对《超级基金法》主要内容和精髓的选择性忽视,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合且很难追责,以及试图扩大“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概念范围等做法,就存在污染者为逃避法律责任从而通过定向引导舆论影响政策法律制定的可能。

当一些不准确的认识恰好切合了国内的现状或者存在的某些诉求,它们还会被进一步强化和传播。最典型的莫过于国内早期的土壤修复伴随房地产开发而起,结果使“修复为开发服务”、“污染场地需要环评”之类的片面观念逐渐形成并传播,以至影响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政策。对风险评估的过度使用也多少有类似的因素。

媒体报道不科学也导致误区流行。“污染场地亦称棕地”、“工业搬迁产生污染场地”和“超级基金授权环保局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等说法在报道中十分常见,其中不乏一些主流媒体。当然,这也与我国媒体发布科技信息时缺少同行评议、缺乏资深科学编辑把关、媒体与专家沟通不足等有关,假以时日应该会逐步改进。

误区有什么危害?

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正逢谋篇布局之时,关键性认识的正确与否对修复事业的影响极为深远。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益),只有责权利划分清楚,才能避免公地悲剧和环境不公。

污染场地概念影响着修复的内容和范围,其与开发的关系决定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过程起止于何时。若起于开发,不开发的场地怎么办?若起于搬迁,不搬迁的场地怎么办?若止于修复验收通过,之后又发现污染怎么办?

未来出台的政策、法律如不能清晰合理地划定管理边界,结果将是新污染场地持续产生,污染责任者逍遥,社会公平受损。

最近,杭州农药厂和北京焦化厂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先后被指气味扰民。这固然与修复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有关,但其根本原因是,为了符合开发工期要求,两个场地都采用了相对不易控制污染气体散发的异位修复技术。假如未来异位修复遍地开花,气味、粉尘、噪音扰民将广泛存在,不仅百姓不得安居,或许各地的修复项目都会成为当地政府的头疼事,变得难以为继。

由于对污染场地整体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国内地下水调查修复和污染场地咨询类工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这些其实是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关键且技术含量较高的部分。

放弃被污染的地下水很容易,可到哪里去找新的清洁水源?缺少了地下水修复,我国不仅会失去“最后的水资源”,就连花费重金修复了的土壤污染都可能“死灰复燃”。

媒体需要眼球,更需要社会责任。“土壤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就不能恢复”之类缺乏科学根据的言论应该尽快得到更正。如果未来的老百姓像对待PX项目和垃圾焚烧厂一样躲避污染场地,甚至抵制修复项目,那带来的结果可想而知。

认识误区是修复事业成长和完成历史使命必须越过的障碍,需要各界一起严谨求实,审慎思考,碰撞交流,共同探索和走上符合国情与历史阶段的健康修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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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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