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新闻速递综合时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 强化保护身份权肖像权名誉权

2019-04-21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2018年8月初次审议以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备受各方关注。4月20日上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不仅进一步完善对身份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且也是首次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内容写入我国法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次草案对此予以回应,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第八百零三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为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媒体报道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该不实报道。本次草案增加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消息。草案规定,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通过修订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本次草案还删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姓氏变更的相关规定。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身份权 肖像权 名誉权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