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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菜品种权案”二审判决了!连带担责的还有经销商……

2018-03-06 作者:刘法钊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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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娃娃菜品种权案”二审判决书已经公布。

二审判决结果中,除赔偿金额发生调整为40万元之外,其余判决结果均维持一审判决。

一、维持(2017)甘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品种权号为CNA20110810.3的“华耐B1102”繁殖材料;

二、撤销(2017)甘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华耐农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链接——

娃娃菜品种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华耐胜诉,法院判两家被告禁售及赔偿80多万元

二审开庭——

重磅!“娃娃菜品种权案”二审开庭审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丰桥国际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侵权?

2、如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在二审过程中,丰桥国际转变策略,除继续对华耐公司收集的证据提出质疑外,还努力降低赔偿金额。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部分丰桥国际否认此次被指控侵权产品“小娜”“春玉黄”系丰桥国际生产。丰桥国际否认与榆中县金柏农资有限公司、榆中县富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与往来,因此本次由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扦取的“小娜”样品和“春玉黄”产品均与丰桥国际无关,并否定扦样过程中的合规性。

此外,丰桥国际对其官方页面上展示的侵权品种,解释为第三方制作并未经过丰桥国际审核准许,因此不予承认。

二、原审裁判判决丰桥国际连带赔偿华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不公平,不合理。

丰桥国际认为北京华耐主张的80万元法定赔偿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原因如下:

1、大白菜不属于主要农作物,而涉诉的通常称为“娃娃菜”的品种仅属于大白菜中的一种,其销售量本身比较小。

2、华耐公司的“华耐B1102”品种,实际在2009年早已公开销售,已丧失新颖性不能被授予品种权,丰桥国际已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并受理。华耐公司将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的品种申请品种权,并以此进行诉讼,其本身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3、“华耐B1102”于2015年取得授权,现有证据仅能一定程度上说明丰桥国际在2017年3月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且范围仅局限于榆中县,侵权的时间、地域都比较小。实际上,被控侵权的“小娜”“春玉黄”种子并不是丰桥国际的主营品种,除2017年外并没有经营,销售量很小。华耐公司提供的扦样单也可以佐证销量。

一审认定的“可能获取的利润空间”“依售出5000KG种子计算”完全没有依据和证据证实,法院明显扩大了侵权后果。

4、华耐公司起诉丰桥国际“小娜”“大阪金玲”“春玉黄”三个品种侵权,并索赔100万元,实际一审法院认定仅“小娜”“春玉黄”两个品种侵权,法院应据此事实减少赔偿金额。

5、一审法院明显超出了该法院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的一般裁判标准,且明显高于主要农作物的侵权赔偿标准,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突破之前的判例作出了极高的侵权赔偿数额,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规则。

丽勤公司作为本案的另一名被告,原为当地一名种业经销商,面对数额较大的赔偿金额,也开始希望能够脱身。

先是更换代理律师,后是提交4组证据极力撇清与本侵权案的关系,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基于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以下结论:

关于丰桥国际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现有的材料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丰桥国际侵权的事实,应当承担植物新品种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诉讼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华耐公司提出其赔偿数额主张是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结合可能获取的利润空间的情况下,依售出5000KG种子计算,并加大赔偿力度,酌定赔偿数额为800000元。因法院考虑到本案中丽勤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公司规模较小,销售涉案种子的地域主要在兰州地区,结合《进货证明》、丽勤公司收据等证据,认为800000元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考虑到丰桥国际和丽勤公司的侵权事实,涉案种子销售区域,“华耐B1102”品种权的授权时间,华耐公司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丰桥国际与丽勤公司连带赔偿华耐公司400000元。丽勤公司虽答辩称其是善意第三人,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数额过高,但因其没有上诉,其答辩意见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

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2017)甘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品种权号为CNA20110810.3的“华耐B1102”繁殖材料;

二、撤销(2017)甘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华耐农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合计25600元,由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负担10240元,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60元;鉴定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丰桥国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经再审裁决之前原判决不停止执行。

丰桥国际代表律师表示:“在‘华耐B1102’品种权无效宣告结果最终出来之后才会考虑申请再审。”

抛开“娃娃菜品种侵权案”的特殊性,让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品种侵权案的处罚对象并不仅限于种子生产企业,其省级经销商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一起承担经济赔偿。这为业内广大经销商敲醒了警钟,“以后我再销售侵权的品种,可以将责任全推给生产企业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希望广大经销商要以此为鉴,避免自己陷入官司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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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nxinxin] 标签: 品种权 华耐B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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