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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长记

2018-01-08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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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乘“兴”而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长记

2000年,中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吉林省梨树县诞生。

梨树县的农民张淑香以养猪卖猪为生,她养的猪儿肥壮壮,却总被猪贩子压低价格收购。张淑香意识到,单打独斗的农民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只有抱团取暖才能更有话语权。她冲破层层阻力,毅然建立起只有六名社员的养猪专业合作社,这一破天荒的举动,点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星星之火。

应运而生——时代呼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农村经济制度变革的必然结果。1993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长期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产物。

“合作社的兴起繁盛,根植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蓬勃兴起。2006年,全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加入农户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规范这类组织,导致合作社发展质量参差不齐。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代需要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赋予了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合作社得以以合法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和其他经济主体发展业务关系,使得农户进入市场有了组织化的力量。

箭在弦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亟待转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79.4万家,比上年增长17%;实有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比上年提高2.4个百分点。

然而,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合作社出现了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07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不能很好地规范调整。修法已是箭在弦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甚至出现许多‘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影响和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说。

“合作社中先富裕起来的农民有经营管理实力和资本,能够调动政府资源,此时‘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给社、在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决策’的规定就显得捉襟见肘。合作社存在较为普遍的不规范现象,发展也面临很多困难,如缺资金、人才,也缺特别实用的外部培训。此外,股份合作、社区土地合作、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等创新形式,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也使得修法任务迫在眉睫。”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仝志辉说。

据统计,到2017年6月,全国有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超过560万户。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

甚至,由于监管主体缺失,监管职能不明,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不法犯罪分子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号召的旗号,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壳子,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等待一次脱胎换骨的机会。

初次蜕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请修订

在201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等30位代表联名提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议案引发公众关注。张晓山说,修法的关键在于成员资格界定、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联合社等几个方面。

修法在酝酿之中。“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农委,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有关专业合作社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陈光国介绍。

时机已经成熟。2017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很必要,修订的内容也很好。特别是一个取消,一个增加。”郑功成委员说。初审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由于门槛设置相对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监督,导致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现象广泛存在。”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带着代表们、专家们和社会各界的厚重期待,进入人大修法程序。

扬帆启航——在良法善治中振兴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载体之一,需要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其新动能,从而在新时代担负起新使命。

12月22日,修订草案再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审修订草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进一步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有利于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提出,二审修订草案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已基本成熟,其主要制度具体可行,相关规定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应尽早出台。

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承载着众人的期盼整装待发,用自己的底色参与乡村治理的新征程,在新时代成就合作社发展的新梦想,书写乡村振兴的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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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nxinxin] 标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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