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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11月1日施行,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暂未提及

2017-09-30来源:CAC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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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农业部发布公告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该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在新的登记资料要求1.13条款中明确指出“农药登记号格式为:产品类别代码+年号+顺序号。产品类别代码位PD,卫生用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
      然而在农业部种植业司6月30日启动的《登记资料要求》意见稿1.9款中提到:农药登记证号格式为:产品类别代码+年号+顺序号。产品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
      正式的登记资料要求和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就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及登记资料要求,并未出现在正式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之列。但是在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指出“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二者之间明显不一致,究竟是否实行“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并不明确。
      据悉,关于是否实行”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部法规司的要求曾于9月初专门召开研讨会,听取与会专家、企业建议和意见,并形成一致意见上报农业部。此次正式《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并未提及“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未来是否实行该政策,目前来看存在变数。
      ”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管理”实施背景:
      ”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是指在境外已有登记使用,但未取得境内登记的新农药,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不能批准在境内使用的农药。”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自2009年实施以来,已审批550多个登记证,涉及130余家企业,2016年出口量占整个农药出口量的11.8%,出口金额9亿美元。
      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行为,强化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该制度的实施也是农药产业发展的需要,有效避免出口恶性竞争,有力改善农药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农药出口影响力;但是也出现了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违法在国内销售的不和谐现象,在社会,行业,企业间引起部分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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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jing] 标签: 农药 nbsp 登记 境外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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