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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告政府,贵州省副省长出庭应诉,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2016-04-12来源:多彩贵州网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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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省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本案原告:

丁某强系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

本案被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 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庭审现场

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及省政府法制办指派的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合议庭法官入庭

原告及其代理律师

原告诉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原告的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原告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违法的,遂向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贵州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涉及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机制、征收决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公众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渠道等。故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省政府作出并送达原告的黔府行复驳字〔201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中,丁某强提出了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的理由和证据,陈鸣明针对丁加强的诉求当庭作出答辩。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省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及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法庭座无虚席

庭审结束后,陈鸣明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行政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不愿应诉,不敢应诉,在诉讼中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

陈鸣明表示,行政管理负责人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别要有依法行政的自信和依法纠错的勇气。我们要以此次庭审为契机,努力实现全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一是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愿意真诚听取群众呼声,愿意通过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接受司法监督,并有机会感知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加以整改,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促进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要有依法行政的自信,认为已经依法办事的,政府也要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树立行政权威,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三是通过庭审,既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对是非曲直有个公断,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裁判感受公平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庭审后,该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霍守明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说明省委省政府对法治贵州的重视。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行政诉讼案的审判工作的一项制度。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有利于解决纠纷,协调官民矛盾,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还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相互间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政府官员与群众的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协调官民矛盾。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是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环境得到改善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庭审,发现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制度上或者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直观,有利于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丨王滢渔 安轶伦

编审丨王幸韬

多彩贵州网记者:程曦

部分来源:今贵州

图片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多彩贵州网微信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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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村民 政府 贵州 出庭 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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