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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论动物权利

2015-12-08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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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有关动物权利的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河南一少年因猎捕珍稀鸟类而被判刑十年,舆论对此看法不一。支持者认为该刑法符合相关法律,有助于保护珍稀动物与生态平衡;反对者则认为该法律本身不合伦理,所体现的动物权利观点有待商榷。孰是孰非,我们特刊出罗斯巴德在1980年写就的一篇旧文谨供参考。

作者:穆瑞 · 罗斯巴德

最近存在一种正在发展的时髦观点:这种观点将权利这一概念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并断言既然动物享有全部的人类之权利,则人类不可(即没有权利)杀害和吃掉动物。

这一认识当然有许多难点,其中包括难以达成确定将哪些动物纳入权利范围而将哪些动物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的某种标准。比如并不是所有理论家都像艾伯特-史怀泽那样极端,认为任何人都没有踩死蟑螂的权利。而且,如果将这种理论从有意识的生物进一步扩展到一切生物,比如细菌或植物,则人类很快就会灭绝。

但是,动物权理论的根本缺陷更加具有基本性和深远意义。对人权的肯定并非是简单的情感表示;个体拥有权利的原因不在于我们“觉得”其应该拥有权利,而在于对人的本质以及世界本质的理性追问。简而言之,人类享有权利是因为其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这些权利根植于人类的本质之中:个体有能力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他有必要运用其心智和精力去采取目标和价值观,去探索世界,去为了生存和繁荣而追求其目标,以及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并参与劳动分工的需要与能力。简而言之,人是理性的、社会性动物。其他动物或者生物则不具备此种理性思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为了欣欣向荣而改造环境,或者在社会生活以及劳动分工中进行有意识的合作之能力。

因此,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自然权利的绝对性,但在某种意义上其却具有相对性,即其与人类这一物种有关。人类的权利伦理就在于:适用于一切人,无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性别,但仅仅限于人类这一物种。圣经故事的深刻效果在于,其认为人被“赋予”或者,在自然法意义上,我们称之为“具有”对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种的支配力。自然法必然与人类这一特定种族关联。

物种伦理这一概念是世界本质的一部分。认真思考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活动,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点。毕竟,动物不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我们指出这一事实并非开玩笑。一切自然界的物种都以其他物种为食,这是世界的存在方式,也是自然界一切物种的存在状态。如果我们认为以狼吞噬并“侵害”羊、鸡等动物为由认为狼具有“罪恶”,则这种认识无疑实属荒谬。狼并非是“侵害”其他物种的罪恶动物,它不过是遵循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而已。与此类似,人类也是如此。认为人“侵害”牛和狼,正如认为狼“侵害”了羊一样荒谬。而且,如果狼因为攻击人类而被人类杀死,则认为狼是“罪恶的侵害者”或者认为狼因其“罪行”而受到“审判惩罚”,这都是荒谬的认识。然而,这就是将自然权利伦理扩展到动物的后果。权利、犯罪、侵害这些概念仅仅能适用于一个人或一个团体针对其他人而实施的行为。

有一句常见的讽刺是:“无论动物何时要求获得权利,我们人类都会予以认可。”事实上,这一讽语中存在的正义是不大精确的。动物明显没有能力要求获得“权利”,这是其本质之一部分,也是其为何显然不能与人类等量齐观、并不享有人类权利的部分原因。万一有人反驳认为婴儿也没有能力要求获得权利,则对此之回应当然是婴儿或成为将来的成年人,而动物显然不具备此种潜力。

选自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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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罗斯巴德 动物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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