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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

2015-05-23 作者:佚名 来源:种业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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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引人关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农作物新品种的数量、质量大幅攀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后五年与实施前五年相比,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3%,年均增长19.33%,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种业市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远未到乐观的时候。许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偏重于种子的生产、推销,疏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一些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被人抢先申请,造成“墙里开花墙外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跨国种业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强烈,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全球的种质资源,还利用其自身的研发优势,借助农业知识产权全球布局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先机。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不单单是保障农民、科研单位、育种者和企业的权益,同样事关国家利益。在知识产权和种业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假若欠缺这一战略考虑,农业发展可能受制于人。那么,如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如何使农民获益分享?围绕这些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11月28日至29日,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委员会、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植保(中国)协会生物技术分会在北京举办了种业知识产权研讨会暨第六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论坛,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1. 为什么要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企业创新
    目前,世界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有的实行“双轨制”,采用专门法与专利法叠加保护(美国)或是专门法与专利法分立保护(德国、英国、荷兰等),有的实行单一立法模式,采用专利法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或专门法保护(阿根廷、智利等),还有印度、非洲统一组织等更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模式等。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菊丹介绍说,美国实行的是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和发明专利“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这三种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可以重叠,互不排斥,植物发明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为植物发明提供保护。欧盟植物发明保护模式是一种多层次保护体系,UPOV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对欧盟植物发明保护制度影响深远,欧盟层面则通过1994年颁布的《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进行协调,同时欧盟各成员国在国内法层面为植物发明提供国家品种权和专利的保护。
    “产业利益是欧美各自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李菊丹认为,除了借鉴上述两种保护模式的某些具体制度外,中国种子产业及其相关利益群体更应吸收欧美相关产业对植物发明保护立法活动的重视与影响,在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使中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中国种业的发展更具有激励和促进作用。
2. 怎样加强保护?
    ——尽快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种业是典型的高科技产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只有获得合理的回报,才能支撑后续研究和持续发展。种业未来竞争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保护好知识产权,使之与种业创新实现良性互动,是我国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宋敏认为,目前,生物技术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生物技术产业具有很强的资源依赖性,生物技术和生物资源成为赢得生物技术产业先机的两大重要法宝,“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正替代生物资源、种质资源,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体系的新概念。
    遗传资源的微型化甚至无形化使保密保护、越境控制等传统资源保护模式已经很难发挥功效,亟需在新的国际制度框架下构建遗传资源身份登记制度,通过明晰权属、惠益分享和知情同意等制度机制,有效保护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主权利益。
    来源:种业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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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haiyan] 标签: 新品种 农业部 nbsp 植物 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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