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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2015-03-05 作者:武合讲、任晓东 来源:种业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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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武合讲1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1)

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的规定。凡不符合《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种子经营者只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帮助种子经营者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增加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作者举己所办典型案例,就种子经营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1],予以简述。

一、遵守种子经营许可制度,防范承担非法经营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在种子经营实践中,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因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或有效期限外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销其种子被追究非法经营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最为常见。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责任。

案例简介。绵阳的MY种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是四川省。MY种业和信阳的SH种业签订品种区域独家经销合同,委托SH种业经营MY种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信阳当地农户种植MY种业委托SH种业经营的水稻品种冈优多系1号的种子造成损失170余万元。MY种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范某某被司法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此案列公安部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第三。

风险防范。专门经营和委托代销,有着本质的区别。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与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属于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两种形式。SH种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可以不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MY种业委托SH种业经营MY种业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既无必要又存在很大法律风险。MY种业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有效区域四川省委托SH种业在河南省经营种子,应当承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非法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委托代销还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是不委托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外的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外委托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责任。

案例简介。新疆的董某某领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07年1月20日,领取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09年4月4日。2008年至2009年3月,董某某和内蒙古的L农资门市部签订区域代理合同,委托L代销董某某2007年以前加工包装的甜瓜包装种子。L代销的甜瓜种子造成种植农户损失35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风险防范。2008年至2009年3月,属董某某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董某某可以不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07年1月20日以后,董某某已经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不具有书面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种子的资格。董某某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外书面委托L代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属于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应当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此类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是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外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种子。

二、遵守品种推广试验制度和种子说明制度,防范承担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了品种推广试验制度。《种子法》规定了种子说明制度。《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了品种说明的标准。由于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实行强制审定制度,所以违法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或者超越审定范围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案件,虽有发生但不常见也不普遍。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推广不实行强制审定制度,所以有的种子经营者就误认为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不经过品种试验,造成违法推广蔬菜品种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既常见又普遍。违反品种推广试验制度、种子说明制度和不符合品种说明标准的种子,都属于不合格产品。种子经营者经营该类种子的,存在承担销售伪劣产品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种子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以色列H公司生产、北京A公司进口的BDE西红柿种子,以种子标签方式提供了“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的说明,但未提供“使用条件”的说明,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种子使用者以该种子属于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说明项目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按照《种子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提供项目齐全的种子说明。

(二)不具备品种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2012年春季,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了甘肃的三家种业公司书面委托新疆额敏县经销商代销的籽用西葫芦品种HX8号、KNRF九号、XF九号、LF一号的种子种植的西葫芦,到了收获季节西葫芦果实均结籽很少或不结籽,造成重大损失。经现场鉴定,西葫芦种子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种子使用者以推广的上述西葫芦品种未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为由诉讼法院,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无论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三)不符合以种子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DH公司生产、XK公司经营的XD29玉米杂交种,以种子标签方式说明XD29玉米具有“坚韧抗倒、活杆成活、棒大高产的具有吨粮潜力的育种家精品种子、平均每公顷11700kg”的特性。2010年种子使用者种植该玉米67.3公顷,收获季节92%倒折、6%倒伏,平均每公顷产玉米3544.5 kg。法院以该种子属于不符合以种子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伪劣产品为由,判决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315519.75元。

风险防范。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即品种审定、品种鉴定、品种认定、品种登记的公告)。

(四)推广国家明令淘汰品种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冈优多系1号是四川省1995年审定通过的水稻杂交种, 2008年已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范某某等未经河南省农业厅同意,擅自从四川省引种冈优多系1号水稻杂交种在河南信阳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种植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产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停止经营、推广公告的品种的种子。

三、遵守种子包装制度,防范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种子包装制度,规定种子经营者对包装种子质量负责。

(一)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案例1简介。XF种业加工销售使用标注XD种业公司名称、地址的甜菜品种KWS9103的包装种子,造成429公顷甜菜减产损失三百余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XF种业及五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案列公安部公布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第六。

案例2简介。2010年,HK种业用在种子交易会购买的韩国“黄金宝”娃娃菜种子包装袋对购自山东潍坊的散白菜种子进行分装后销售,造成损失1248928元。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HK种业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十年、直接责任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此案列2011年公安部“亮剑”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之第九。

风险防范。种子经营者经营包装种子,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遵守种子标签真实制度,防范承担伪劣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根据种子经营者违反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事项不同,既可能被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的法律责任[2],又可能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

案例1简介。以色列H公司生产、北京A公司进口的BDE西红柿种子,标签没有标注执行标准代号;标签以固定值标注的水分是8%,达不到GB16715.3-2010以极限值规定的番茄水分不高于7.0%的强制性要求。种子使用者以该种子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2简介。我国尚未制定胡萝卜种子质量技术规范。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胡萝卜种子标签上标注GB16715.2-1999,净度标注值是95.0%。GB16715.2-1999是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的代号。《瓜菜作物种子白菜类》净度规定值是不低于98.0%。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风险防范。在种子标签上依法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名称。标注值不得低于强制性种用标准的规定值。

五、遵守广告合法制度,防范承担虚假广告行为责任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种子广告合法制度;要求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案例1简介。XC公司印制的玉米杂交种新单29宣传彩页中的“坚韧抗倒、活秆成熟、棒大高产”等内容,与审定编号为豫审玉2008010的新单29的审定公告的主要性状描述不一致。法院以该种子属伪劣产品为由判决XC公司向种子使用者赔偿损失三十余万元。

案例2简介。YT种业经营、FR集团代销的水稻杂交种中9优288的种子包装描述的特征特性,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工商行政机关以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告知YT种业对其作出罚款十五万元和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3简介。棉花品种中棉所49是国审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是西北内陆的早中熟棉区。ZC公司将中棉所49推广到河北省某县种植,造成棉花大面积减产。司法机关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种子广告应合法。种子广告对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应与审定公告一致。

六、遵守植物检疫制度,防范承担销售劣种子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调运种子检疫制度。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2010年,四川省彭州市的瓜农种植的2000余亩西瓜发生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损失达667.5万元。因为用作西瓜嫁接苗砧木的葫芦种子,自甘肃省调运至山东省和自山东省调运至四川省的环节中未经检疫,所以瓜农以葫芦种子的生产商违反植物检疫制度为由,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葫芦种子的生产商、销售商的销售伪劣种子和妨害植物检疫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风险防范。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做好种子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1]本文只介绍种子经营法律风险的防范;品种推广、种子生产、种子质量法律风险的防范,另文介绍。

[2]假劣种子,属于《种子法》第七章种子质量规定的内容。对种子质量法律风险的防范,作者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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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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