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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部公布40个试点名单

2020-10-20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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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科技部印发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9个省市,以及教育部、工信部、中科院等部委的共40个单位入选试点名单。要求试点单位按照2020年5月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中提出以下目标: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期限3年,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方案》提出,要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方案》规定,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适用范围、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方案;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指导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评估监测,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加强推广应用,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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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苇] 标签: 方案 成果转 成果 权或长 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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