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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2020-09-16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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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到: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办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提出提前返回原事业单位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原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安排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双方恢复履行变更前的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提前返回或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续订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原事业单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上,并在3年内逐步消化。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到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取兼职报酬,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更多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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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苇] 标签: 单位 励科研 关系 单位同 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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