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热点话题科技知产

2017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总体情况分析

2018-07-02 作者: 马岩岩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阅读提示

作为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主渠道,商标行政复议一直以来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认同。201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发挥商标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功能,积极完善商标复议工作制度机制,有效提升了商标保护和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把握商标行政诉讼司法动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商评委在统计2017年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就该年度诉讼整体情况及败诉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汇总。

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总计16.89万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审应诉通知9310件,被诉量占2017年案件裁决总量的5.5%;收到二审应诉通知2228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评审案件共计249件。

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6330份,其中,判决商评委败诉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审判决2614份,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54件,占比32.7%。

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总体特点

对照近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基础数据,2017年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评审案件被诉率逐渐趋于稳定

2015年、2016年、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的数量分别为10.89万件、12.52万件和16.89万件,应诉量分别为0.76万件、0.53万件和0.93万件。2015年评审案件被诉率较高,占比7%左右,主要是受2014年《商标法》修订施行以及商标评审计算机系统升级改造的影响。此后两年,随着新《商标法》稳步实施,法律适用分歧逐渐减少以及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落地,商评委评审案件被诉率回落并基本趋于稳定,2016年被诉率不到4.3%,2017年为5.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以商评委裁决的方式解决。可以说,商评委在商标授权确权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17年商评委被诉率较之上一年出现小幅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评审实践对被诉率的影响。此外,考虑到应诉通知的滞后性,在2017年评审裁决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2018年应诉量增长预期明显。

(二)评审案件败诉率呈现出增长趋势

2015年、2016年、2017年,商评委一审败诉率分别为18.6%、22%、25.2%,二审败诉率分别为29.2%、32.3%、37.4%,败诉率呈现出逐渐增长趋势。通过对具体败诉原因的分析,商评委发现败诉率的增长并非由于商评委与法院双方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加大,诉讼中发生的情势变更、采信新证据等事由,是导致商评委败诉率升高的重要原因。

2017年败诉主要原因分析

在2017年商评委评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主要原因占比中,情势变更、商标近似、商标使用排名前三;在二审败诉主要原因占比中,情势变更、商标近似、商标显著性排名前三。需要说明的是,在败诉主要原因统计中,均不含采信新证据败诉原因。这是因为采信新证据而败诉的情况存在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商标显著性、商标使用的认定等多种败诉情形之中,故因采信新证据而败诉的案件数据为在各败诉原因(除情势变更和共存协议以外)分类基础之上的重复统计数据。

2016年、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原因占比情况

(一)因情势变更败诉的原因占比显著且增长明显

2017年因情势变更败诉的案件在一审、二审败诉案件中均占有很大比例,且与2016年相比明显增长。尤其是一审因情势变更败诉占比更是由2016年的8%增长到2017年的28.4%,成为导致商评委一审败诉率升高的主要原因。

统计显示,情势变更主要发生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具体情况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失效,人民法院根据新产生的事实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消除,可以获得注册,从而撤销商评委决定。因为情势变更事由并非产生于商标评审程序中,故而该类败诉判决实际上系基于不同的事实作出,并不代表法院与商评委就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

在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原则上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是当前商标评审工作实际决定的。《商标法》对评审案件审理期限做了要求,但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量连年增长,其中又以驳回复审案件为主,评审案件审理效率面临极大压力。如果一概等待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将给审查工作的管理带来巨大困难。

据统计,一些审查员名下的中止案件多时达六七百件,管理难度巨大。由于案卷存储增多,造成工作环境恶化,案卷损毁时有发生;中止案件数量加大,有时不能及时恢复审理,造成超期审理,因此,商评委在此严峻形势下决定,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原则上不暂缓审理:(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二)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的;(三)引证商标处于变更、续展、转让程序的。采用这个原则也有利于督促申请人在申请前认真地检索查询,提高注册效率。

观察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商评委发现二审败诉中因情势变更败诉的案件占22%,表明一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效率优先,对相关案件在审理时不做中止处理。应当说,实践中的做法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如果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续司法程序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予以救济。

(二)采信新证据占比较大且出现增长

2017年因采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导致商评委败诉的案件在一审、二审败诉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13.6%、12.6%),且与上年相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尤其是二审因采信新证据败诉的案件由2016年的7.6%增长到2017年的12.6%,成为导致商评委二审败诉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实质性解决商标权纠纷的目的,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个案公正。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并不是在行政程序中不能发现或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证据,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此类证据不做限制予以接纳,势必给商标确权授权程序带来冲击,其中,最主要的是导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消极举证或者待至诉讼程序中突击举证。这不仅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商标行政确权效率,导致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最终使得商标纠纷解决成本不合理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在追求个案公正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程序正义,对诉讼中新证据的提交适当限制或者对当事人突击举证行为予以惩戒。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逾期证据的采纳明确了条件限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该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于客观原因逾期提交或者对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对其他逾期证据人民法院决定采纳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或者罚款。另一方当事人据此要求的合理费用赔偿请求亦应受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逾期证据的做法值得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借鉴。法院采信逾期证据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消极举证行为作出训诫甚至罚款,并由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以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行政程序,充分实现各程序在商标纠纷解决中的价值。

(三)商标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尽管《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的效力,但经实践积累,商评委与法院已普遍接受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然而,商标共存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商标近似性判断仍存争议。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NEXUS商标驳回复审再审案中接受谷歌公司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并据以判决使用在手持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商品上的NEXUS商标与使用在自行车用计算机商品上的NEXUS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受该案影响,2017年司法实践中对共存协议的接受程度明显提高。经统计,2017年因接受商标共存协议而判定商标不近似的败诉案件共计91起,较上年有所增加。与往年相同,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共存协议基本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达成并提交,行政诉讼中进行近似性审查判断的基础与行政程序中的审查判断基础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因共存协议败诉的案件亦可归结为情势变更情形。

以下为2017年法院接受共存协议的部分案件

关于共存协议问题,商评委仍然坚持在2016年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中的观点:商标共存协议可以减少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但并不能当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审查,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严格来讲,商标权虽为私权,但在先商标权利人并无权作出同意他人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以对他人商标注册作出放弃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并不当然产生在后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应当由法律授权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后决定。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当事人提交商标共存协议的目的,在于说服审查部门相信在共存协议约定的条件基础之上,双方商标的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审查机关综合考虑包括共存协议在内的可以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各项因素后作出判断。而当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商标标志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在先商标权利人仅以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表达放弃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应不足以排除《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正如二审法院在改判第16181926号MIDO商标案时所述“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即使考虑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的情况,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亦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在先权利人的同意而核准在后商标注册。

以上由于情势变更、采信新证据以及采信共存协议败诉的案件在一审败诉案件中合计占比46.1%,接近一审败诉案件的一半;在二审败诉案件中合计占比37.3%,亦占有相当比重。上述败诉原因皆是由于行政诉讼中案件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导致的,并不直接体现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对于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商评委将继续进行专项分析并陆续发布。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renxinxin] 标签: 商标注册 行政复议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