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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如何力挺“新农人”?

2015-08-18 作者:陈瑜 史成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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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人”这一概念在国外并不存在,事实上,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从业者的称呼。在大多数国家,与我们所描述的“新农人”特征相符的一般是指那些从事生态农业的农民。此外,国外着力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也与“新农人”有几分相似之处。对于这类与我国“新农人”相似的农业从业者,国外政府都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中不但有立法保障、高额的补贴,也有相关的职业培训。这些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1完善农业立法 确立法律支持

“新农人”的发展离不开生态农业这个灵魂要素,而纵观各国经验,生态农业的发展,首要的都离不开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作为发达国家之首,美国早已确立其农业现代化、集约化、高度机械化的老牌农业帝国地位。然而,农业产业化并不妨碍美国生态农业建设也处于领先地位,这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撑密不可分。在美国,早就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100多个重要法律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生态农业法,但是对于推进生态农业的种种举措都被具体化到了各个配套的法律之中。从1953年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到1997年的《水土资源保护法》和《清洁水法》,都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而在欧洲,各国对生态农业的认知都比较早,政策措施也较为完备。德国与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构建了“适当的农业活动准则”,严格控制不宜施肥时期的施肥量。农户严格遵守准则而发生的损失,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德国的《施肥令》和英国的《控制公害法》都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人实行严厉惩处。

此外,欧盟于1991年6月21日颁发了《关于生态农业及相应农产品生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作为生态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际生态农业协会(FOAM)的标准,如产品如何生产,哪些物质允许使用,哪些物质不可使用等。在生产过程中,生态产品所采用的原料必须是生态的。所采用的附加料,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则允许部分附加料来自传统农产品,但不得高于25%。一旦使用了传统农业附加料,就应在产品中标明使用的比例。只有95%以上的附加料来自生态的,才可作为纯生态产品出售。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政府对生态农业有着比欧盟其他国家更高的要求。在《欧盟生态农业指令》中,德国生态农业协会的标准高于欧盟的“生态规定”,要求那些加入生态协会的企业,必须实行完全彻底的生态化经营。德国农业部每年还设立了生态农业奖,奖励对促进生态农业改善、开发产品技术等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奖金总计25000欧元。

在亚洲地区,日本的生态农业发展也值得借鉴。日本关于生态农业的法律非常完备,包括《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都对生态农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严格的奖惩制度也促使国外农人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不敢滥用农药化肥,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高额补贴扶持 保证农民利益

如果说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生态农业发展的前提,那么有力的财政扶持就是生态农业持续壮大的基础。目前美国已有2万多个生态农场,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便开始对农业进行“绿色补贴”,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须检查自身环保行为,除此之外还暂行减免农业所得税;在生态农作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引导农场采用休闲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与保持水土,美国政府制定了休种补贴政策,对农户进行直接的补助补贴。其中,《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显著加大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的授权,农业部将直接以现金补贴和技术援助的方式,把这些资金分发到农民手中,或用于农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生态保护补贴项目,使农民直接受益。

而在欧盟,近年来,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欧盟农业政策从以收入支持为中心逐渐转向以农村及农业平衡发展为中心,不再只是单纯地关注农民收入和农业发展的问题,更注重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应地,欧盟农业补贴政策也进行了改革:其一,引导农民遵循欧盟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通过临时性补贴来鼓励农民。其二,对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农民予以补贴。鼓励农民保证提高农产品质量,从依靠产量增加收入转变为依靠质量提高收入。其三,对采取高标准畜牧饲养方式的农户由欧盟给予补贴。其四,增加对新进入农业的年轻农民的投资补贴,通过这种方式保留农村青壮年劳动力。

不难看出,以上这些补贴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农业的持续发展,也保障了农业从业者的利益。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轨迹不同,可持续发展强调更多的还是“可持续”,因此,“新农人”在推行自身农业经营理念的同时,就更加需要政策的支持和经济的补贴。毫无疑问,国外丰厚的农业补贴对生态农业起着极大的推进作用,提高农业补贴和扶持,或可成为我们调动“新农人”生产积极性、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趋势和对策。

3推进农业教育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新兴职业农民的概念虽然和“新农人”有所区别,但具有生态自觉的“新农人”必然是在积累了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的前提下产生。因此,职业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势在必行,而这个“新型”的概念在引入我国之后,或可将着力点更多的放在生态农业生产方式之上。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新兴职业农民也具备了一定的“新农人”的特征,与国内传统的农人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海外经验也值得我们重视并学习。

在美国,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的拨款,从而为农民职业教育提供资金保障,如1936年美国国会颁布的《乔治—迪尔发展》就规定联邦政府为各州农工学院拨款1400万美元,用于农业生产和教育。

在英国,严格的奖励和考核机制则保障了农民的培训质量和效率。1987年,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以奖励在技术培训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而针对农业学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更是必须通过考核才能获得。

而在德国,则实行了严格的人才认证制度和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首先,德国对农业经营者进行准入制度,如果不完成相应的职业教育或大学教育并获得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根本无法成为农业从业人员。这就促使农民主动去学习农业知识。其次,先进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也至关重要。德国农业教育中的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定位不同、分工明确,为农业生产培养出了多层次、高要求、贴合实际的人才。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瑜 史成超

编辑:庸人|新三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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