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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农协的功与过以及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2015-08-10来源: 合壹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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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工会,日本通称JA,英文为Japan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从1992年4月正式启用。

1.日本农协的历史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最早可以追溯到起源于江户时代天保时期,由农政学者,农村指导者大原幽学在下总国香取郡长部村(现在千叶县旭市长部)附近所设立的“先祖股份工会”而发端。

现代意义上的农业协同工会的前身,起源于明治时代的产业组合,在太平洋战争中,为了能够一元化集约所有的“产品”,因此改制为“农业会”。

作为战后农地改革的一环,农业协会面临改革,在GHO的主导下,改革偏向欧美型的农业合作组织,既从行政中独立出来,成为自主决策的组织。但由于当时食品极度缺乏,需要对食品进行统一管理,因此1948年的改革还是由现存的“农业会”的改革开始,逐渐形成农业协会。当时从“协”字的意义出发,制定了一个圆形的农协标记

。1992年4月,作为农协标记的代替,开始使用JA或者JA-Group。从成立的始终出发也可以看出,日本农协起初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盈利性的、以生产服务为主并涉及社员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为辅的合作组织。

2.农协的组织机构

从事业范围上分,农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门:

1、全国农业协同工会中央会(JA全中),负责每个农协和联合会的指导、监察、以及宣传活动

2、都道府县农业协同工会中央会(JA中央会),代表每个都道府县

3、全国农业协同工会联合会(JA全农),负责经济职能(贩卖、购买)

4、经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JA经济联)

代表每个县(8个道、县)

5、农林中央银行(农林中金),既负责农协存款,渔协存款的中央银行

6、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工会联合会(JA信联),负责每个都道府县的信用职能

7、全国共济农业协同工会联合会(JA共济联),负责共济职能

8、全国厚生农业协同工会联合会(JA全厚联),负责厚生养老职能(主要为医疗)

9、都道府县厚生农业协同工会联合会(JA厚生联),负责各个都道府县的厚生职能(33个都道府县)

农协全国性组织是,由每个单位会员农协以及联合会所提供资金的协同工会组织(全国农业协同中央会以及农林中央银行除外),与一般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所区别。另外,是除了综合农协,还有专门农协。专门农协没有所谓的信用职能,仅仅从事畜产、酪农、园艺等特定的产品的贩卖。

3.农协的主要职能

农协的职能是由工会成员自主选择,从而决定所从事的职能范围。从大多数的农协给工会成员所提供最有必要的服务这一综合性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经济职能、信用职能、以及共济职能三类。”

1、经济职能

(1)工会成员产出农产品的贩卖(贩卖职能)

(2)农产品直卖所的经营

(3)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肥料、农药、农业机械以及生活必须的食品大的提供(购买职能)

(4)加油站(JA-SS)、液化气提供点(工会液化)的运营

(5)作为生活协同工会的一个侧面,工会超市(A-COOP)的运营

(6)对工会成员进行农业经营指导

2、信用职能(通称JA-BANK)

主要负责工会成员的存款、贷款、证券服务等业务

3、共济职能(通称JA共济)

负责提供工会内的各种共济业务(包括与生命保险和灾害保险相当的保险、终生共济、医疗共济、年金共济、建筑物翻新共济、汽车共济、自赔责任共济)

4、其他

除此以外,农协还有其他的业务。其中涉及:面向工会成员提供婚葬业务、中上以上规模的医院运营、高龄者福祉相关业务、观光旅游、市民农园、简易邮编业务受理、农机贩卖、汽车零售、不动产中介、建筑设计、驾校等。

4.农协作用

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发展上起到了以下几点作用:

一是桥梁职能。农协是连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政策与策略要依靠或通过农协来实现,政府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低息贷款发放等工作也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

二是购销服务职能。包括帮助农民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收购、加工、储藏、销售农产品。日本的农村供销基本是由农协控制的,农协供给农民的生产资料占农户总购买量的74%左右,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达到了农民年销售额的90%以上。

三是信用、保险服务职能。农协的金融机构提供吸收社员存款、优惠贷款给社员的信用服务及防备意外灾害的保险服务。

四是技术教育培训和生产服务职能。农协购置大型农机具租赁给农户使用或为农户代耕;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种苗和畜禽良种;派营农指导员向农民介绍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并设有专门培训教育部门,对农民进行技术和经营技能教育培训。

五是社会服务职能。日本各地的农协一般都设有医疗卫生服务部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还设有文化中心和生活中心,提供农民需要的各项服务。在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协本身的努力下,现在的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了日本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上是日本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是农村社会的支柱”

5.日本农协成功经验

(1)法律保障

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赋予农协合法的社会地位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日本农协还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提议政府不断修改原有的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2)政策支持

有了法律保护的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体现在日本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拨款大约10亿日元对农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建造、农产品的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贴息、低息贷款,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还给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各种税率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等。

(3)农民参与程度高

日本农协把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以共同组织生产,进入市场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农民踊跃参加农协,服从农协的指导,保证了农协发展有坚实的基础。

(4)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与人才的培养

日本政府一贯重视农业科研与推广工作,通过正规教育和社会教育并举的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农协也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用协同共济精神培养农协人才。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各地方有41所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农协有严密的科学研究体制,遍及全国的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和科技新知识,传播农业经营、市场动向、品种改良等信息的农业经营服务业和农事改良普及实业(如农业试验场,农业技术普及站等)。

6.日本农协的功过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发展中起到了很直观的作用。通过层层组织的渗透,以及展开各式各样的服务,对工会成员提供了可谓是无微不至的关怀,对于日本战后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波助澜的效果。

但农协发展日益壮大,也反映出一些情况,日本很多研究表明,当下农协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农协造成了日本农业衰退

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的山下一仁指出,农协设立的初衷应该是提供便宜的农业资材,由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但当下农协却利用不受垄断法约束的特权,反而向农民出售比美国价格贵一倍的肥料、农药、饲料等。使得农业生产必要的物资价格上涨,成本上升,导致农产品价格上涨,农协反而助长了日本农业的高成本。于是日本农产品表现在国际上就是缺乏竞争力,就迫切需要以高关税来维持国内的高价格体系。

2、农协对自由经营有一定的制约

农协渗透到日本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多数农业从业者的利益,但是对于个体成员来说,如果一旦经营上出现有违农协意思的成员,农协从主观上并不支持个体成员的单独行动,反而会对个体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压迫。一定程度上来说,部分农业从事者即使对农协有意见,也多处于有怒不敢言的状态。

3、农协的利益与农业从业者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一定相符

作为国家来说,需要在保障农业从业者的基本生活以外,还需要考虑如何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就必须让零碎、兼职农业从业者推出农业生产,而走向集约化,形成较为强大的农业经营集团。而作为农协来说,对如何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并不关心,反而更为偏向于如何不去减少农业从业者数量,从而维持较大规模的农协组织。

4、农协丧失了自己的初衷

一个机构一旦建立起来以后,很容易久而久之就忘记了自己成立的初衷,继而变成了一个为了“维持机构存在的机构”。农协的一个批判点之一就是,农协从一个为工会成员服务的机构,变容成为了一个为了养活职员的机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54年-1986年实施的肥料价格安定临时措施。作为背景是措施制定当初,国内价格基本和出口价格在同一水平内,为了保护肥料制造商利益,法律承认了一定程度的卡特尔。但1986年国内价格已经成为出口价格的3倍,对于农业从业者来说,这已经是相当高的肥料价格了,但是农协却选择继续延长5年该措施。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可以通过维持国内较高的肥料价格来收取较高的中介手续费。

7.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日本加入美国所倡导的TPP谈判的进行,农政改革问题成为安倍内阁不得不去考虑的关键问题。经过安倍内阁与农协负责人的多次对话,未来农协改革方向旨在于去行政化以及权力弱化,到2019年3月转变成为一般社团法人。并且将日本农业改革目标定位为增加农业从业者的农业所得,以及区域经济活性化。

1、中国缺乏真正为农业从业者代言的机构

从行政职能上来看,我国有农业部、农业厅、农业局自上而下的体制来统辖我国的农业事项。但我国并没有一个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作为6.7亿农村人口的代表机构。在市场经济下,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所决定,市场风险较大。加之我国农业也存在小而散的情况,并且农业从业者普遍受教育程度较少,缺少有效的机构来维系众多的农业从业者,就使得绝大多数农业从业者不得不以一人之力来面对市场风险,极其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期发展。由此可见,迅速组建一个由民间自主形成的代表大多数农业从业者的协同工会对于保障我国农业从业者利益来说,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2、农业从业者协同工会必须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需受到监管

具体来说,组建成立农业从业者协同工会的意义还不光在于农产品贩卖、种植环节。结合我国国情来说,未来要发展有竞争力的农业,就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如果没有农业从业者协同工会,那么在土地流转环节中,农民的最大利益也很难得以保障。仅仅靠政府法律法规很难真正的保障农民最大利益,还需要农民本身有容身之所,农民能够真正有自己能说话的地方。因此,作为我国第一大群体的协同工会,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限,使之与政府有博弈的资本。当然,伴随着权力的发生,就必须有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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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uiyongxin] 标签: 日本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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