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粮食、经济作物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基础设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城市和工矿区蔬菜生产用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农垦、森工系统及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和还湖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江苏省
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的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六)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吉林省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粮、油、名、特、优、新农产品和蔬菜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及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及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等,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浙江省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标准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见文章底部)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辽宁省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分标准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见文章底部)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