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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新问题

2015-06-09来源:环球工程咨询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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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增进农民利益的有效途径。各地各级政府对推进农业产业化都十分重视,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发展规划,组建农业投资公司,设立产业化发展基金,支持和奖励龙头企业,建立示范基地。政府的强力推动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较快发展,但在推进中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简单、片面地理解农业产业化,以为建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基地就是搞产业化,简单地用行政手段推行产业化,重视引进企业和资金投入,忽视对农户的引导和服务,示范基地与周围农户现实能力相差甚远,难以发挥带动作用,一些农民甚至感到不是被带动而是被排挤。

二是有些地方在土地规模化过程中没有保障农民的权益,外来承租者大批量向农民长期承租和反包土地,还获取了政府的支持经费和贷款,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不紧密,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众多农民的土地及劳动收益被转移, 没有成为产业化的受益主体。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片农地闲置、荒芜,对农民的承诺无法兑现,引起群众的疑虑和不满。

三是许多农户的综合素质和经营能力不适应农业市场化需要,他们世代务农,是种粮种菜、养猪养鱼的能人好手,但既缺少市场经营的经验,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市场风险,不利的谈判地位还使他们常常面临机会损失。面对外来资本和市场的双重挤压,农民往往处于不利境况。这直接影响到他们对农业产业化的看法,进而影响到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

这些情况表明:在有些地方,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成为企业(资本)逐利扩张的经营项目,但它还没有成为广大农民的自主选择。应该看到,推进农业产业化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如确定主导产业、引进项目资金、创办龙头企业、区域合理布局、规范市场运作、开拓产品市场等,但首先要处理好政府引导、企业带动与农民主体的关系。推进农业产业化需要政府的引导和企业的带动,但说到底还是要让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主体,政府的政策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和支持才能有效实施,外来资本要有当地农民的接受和参与才能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成效既是政府的业绩,也是企业的盈利,但最终还要落实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农民的利益得到增进。只有农民成为经营主体,把产业化作为自己的理性选择,农业产业化才有持续不竭的动力。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选择产业化经营模式

从利益关系的层面来看,农业产业化是市场农业中多方利益的集合体,协调各参与方的利益直接关系到产业化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尤其是要保护好农民的利益。一方面,农业产业化需要引入资本,对传统农业进行规模化、技术化和市场化改造。另一方面,相对于势单力薄的农民,外来资本明显强势,而且通常更加关注短期收益。要防止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就要让农民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与资本展开公平的博弈和公正的谈判,选择适合自身资源状况和生产条件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以保证在资源整合中守护好自己的家底,增进自身的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农民与资本的互利双赢和共同发展,农业产业化才是健康的和可持续的。

据此,推进农业产业化要强调“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各县、乡、村、组都应该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经过充分讨论,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选择适宜的项目和方式,形成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土地与农户的关系上,可选择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公司、“土地银行”、业主租赁、“大园区+小业主”、资产股份化等多种模式。在村组与农户的关系上,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实行村企合一,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制企业;对较弱小的农户,则自愿组织合作,联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在产业项目与农户的关系上,也有多种带动类型,如企业带动、订单农业带动、区域中心市场带动、专业合作社带动、专业协会带动、专业大户带动等。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经营模式,他们的意愿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就能积极参与产业化经营。

改革农村产权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农业产业化是以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让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必须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产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农村产权制度,要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以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自主、自愿、自治”为基本原则,对承包土地实测登记、明确权属、颁发权证,农民可以凭土地使用证和承包合同进行土地的出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等,让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增加农民对自己土地处置的自由度。农民的土地产权可以划分成股份,每个人平均持有,使农民变股民,允许和鼓励农民发展土地股份制经营,以土地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参与合作经营企业和土地开发,让农民在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中保障自己的土地收益。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就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要相对“固化”。同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业担保服务体系,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大力发展农民组织,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发挥农民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主体作用,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和整体能力。近年来,各地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农业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积极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等,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实施产业化经营的能力。

从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了多种功能。首先,它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让农民能以集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利益,改变了他们虽然人数众多但力量单薄的状况。其次,作为农户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中介,它把农民与市场联结起来,促进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节约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再次,它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全过程多方面服务,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使农业产业化链条得以稳固相联并扩展延伸,提升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最后,它在拓展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同时,围绕农业规模经营,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成为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有序转移的有效载体。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统一的视角来看,发展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还有更深层的意义。我国农民为工业化、城市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整体上还是一个低收入群体,家庭经济能力比较低下,接受教育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渠道也相对有限,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足,这是制约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既需要注入技术、投入资本,也需要通过发展农民组织,保护和增进农民的权益,增强他们的发展能力,让农民群体伴随农业产业化进程逐渐成长和强壮起来,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担负起发展农业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既是农业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的转换和更新,也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培育和塑造。

(作者:路小昆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2] ;作者系成都市委党校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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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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