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三农政策政策解读

万众瞩目!与土地相关的这些法律调整了

2015-04-26 作者:张培 来源:微信公众号:农合论坛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1231日前试行。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些规定都有哪些?

1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2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调整为: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调整为: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征地赔偿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调整为: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此次土地改革虽然只在上述试点地区推行,但是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所以,也可以说与我们干农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该政策实施后,农村建设用地是否会大幅度升值?村民能否享受到集体分红?农民宅基地是否会升值?投资农村土地有什么风险?82届农合论坛48-11日在北京昆泰嘉禾酒店举行,现场将请到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相关领导权威解读,拨打电话18911992013立即报名。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土地 法律 调整 土改 北京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