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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产销售“改装车”必须经“原车主”同意|审议种子法

2015-04-24来源:农财宝典种业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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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受农委委托,作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刘振伟说,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发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适时修改种子法,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刘振伟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80人次提出修改种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25件。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修改种子法的建议。2013年,修改种子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修改。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种子法修订草案。

  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种子法律制度。

  种子法修改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

  据悉,草案规定,一是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直两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五种。二是规范品种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三是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实验。建立种子企业实验数据可追溯制度,种子企业违反规定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实验资格并予以严厉处罚。四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客服端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针对国内种质资源易流失国外的现象,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功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对于转基因产品,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同时,刘振伟介绍,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通俗地讲,原来一辆旧车换两个车灯就属于“新车型”,现在将明确认定为基于原车型基础上的“改装车”。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种业市场上生产、销售“改装车”,必须经过“原车主”同意。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表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原始品种一旦申请保护,别人就不能随便使用,如果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必要的使用费,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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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glu] 标签: 种子法 品种 审定 种子 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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