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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将带来哪些变化?

2015-04-22来源:新华网 农民日报 刘石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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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备受关注的种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有哪些修改?

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以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建立登记制度

与外国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对转基因品种种子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

草案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表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这一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原始创新。原始品种一旦申请保护,别人就不能随便使用,如果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必要的使用费,这对促进种业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重要制度,对良种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定品种多、审定通道窄、审定过程不规范等问题。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同时,针对蔬菜、果树、花卉等经济作物品种长期缺乏管理的情况,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草案提出对优质种企的品种审定开设“绿色通道”。草案规定,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同时,建立品种退出制度,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不宜继续经营推广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这导致部分境外人士能够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了回应消费者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关切,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据刘振伟介绍,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信息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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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以种子法修订为契机,让中国种业发展更加规范

从2004年的种子法颁布以来,中国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种业内的竞争、并购和整合热闹非凡,金融资本的进入也打破了种业闭关自守的传统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产业内外的专家对种子法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笔者认为,此次种子法的修订对于种子产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定种业科研创新机制的改革

公共科研退出商业化育种,回归其基础性和公益性,这本来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但是由于制度方面的问题,这一基本定位长期没有得到落实。公共科研成为逐利机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而且也妨碍了种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公共科研机构重新定位遇到重重阻力。这不但体现在身在其中的科研院所的人员顾虑重重,就是与农业科研相关的不同主管部门也由于认识和利益关系,也缺乏一致的声音。

但是,社会运作的效率的核心首先是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公共科研不能够回归公益性,就失去了公共科研的立足之本。

阻力大正说明利益的纠结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再不纠偏势必会“病入膏肓”,正说明了重新定位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通过立法来确定公共科研的基本功能和公益性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可以预想到,在未来的拨乱反正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阻力,但是公共科研的公益性是不容质疑和动摇的。

第二,新品种的审定制度

这次种子法修改,将需要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从28个减少为5个,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管理的思路和核心是通过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的发展,而不是具体的产品的审批;标准的制定则应该侧重安全性和风险性的防范。至于各个作物品种的产量、品质、口味等内容和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做选择,泰国香米受到市场追捧,不应该因为产量低而被扼杀,因为只有消费者和农民买单,产业和企业才有发展空间。

由于农业产业和种子产业随着市场需求发展而在加速发展,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也应该紧跟市场变化而变化,甚至应该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和引导性。

在实际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个作物的产量已经不再是农作物生产的唯一、甚至有时不是主要的目标。农民对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表现的稳定性,适宜机械化操作程度以及品质优良性的追求已经超过简单的产量追求。因为抗风险能力强、适应机械化的品种才能够满足生产需要,只有通过高效率的生产才能够降低农民的投入和提高农民的收益,这样才能够达成实际生产中的高产,而不只是理论上的高产。

第三,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才能提高企业和个人创新的积极性,是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一环。一个社会和一个产业创新能力的建设必须具备制度保障,这就是知识产权 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于:以最小的社会投入,创造出最大的创新机制和有利于创新性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源,有利于形成创新能力和制度公平性,更有利于整个产业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的培养。

过去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造成了育种者千军万马模仿育种的尴尬局面,这对于中国种业和农业产业缺乏实质性贡献,加大了产业的风险,助长育种者投机取巧的心理。

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对于新品种权保护有所提升,是积极的,但是还没有达到国际上“UPOV91文本”对于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程度。要达到国际水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此外,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不应该仅仅是停留在纸上,更重要的是执行力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作为,执行力度,将决定新种子法的成功程度。

在过去的十年中,中国的种业处于动荡、变革和发展时期。此次种子法的修订反映了种业在过去十年产业的发展和进步。在未来的几年,中国的种业依然会经历探索、变革和快速发展历程。如何在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和适应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影视剧导演的最高境界是戏如行云流水而不着斧凿痕迹;管理者的最高境界是设计最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而不显山露水和越俎代庖。好的制度会给产业发展释放巨大的红利,这远大于仅拿钱补助的效果。

借此次种子法修订之际,笔者期望以这部新的种子法为契机,中国种业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更具有前瞻性、公平性、普遍性和适用性,为种业的规范和快速发展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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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glu] 标签: 种子法 品种 审定 种业 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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