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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登录、审定及品种权十问

2015-04-04 作者:李丹玲 来源: 种业新闻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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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郁书君博士
编者按:国内花卉园艺界的同行们经常会遇到三个概念的困扰,即到底什么是确切意义上的品种(国际)登录、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表面上看起来,这三个概念似乎差别不大,有些人认为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它们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存在学术认可度、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的不同。其各自概念、价值有何不同?近日记者采访了专门从事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商标注册代理的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郁书君博士。
1.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报道,国内一家企业或者是科研机构研发的花卉新品种获得国际权威机构登录,比如广东省农科院花卉所等单位已向国际园艺学会授权的英国皇家园艺学会申请登录了若干个蝴蝶兰、大花蕙兰和石斛等的新品种。那么,到底什么是品种国际登录?
品种国际登录其实就是育种者将自育的花卉植物新品种向国际园艺学会(ISHS)授权的各单项花卉作物所属不同国家的园艺学会提交申请,请求进行新品种的国际登录。除了国际登录之外,国内已有中国花协兰花分会试行的兰花新品种登录,不定期在专业媒体如《中国花卉报》上发布。这些都是由专业学会或协会进行的登记,目前,政府部门如农业部也在考虑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包括花卉新品种登记的可行性,而有很多省市区也已正式推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两者并行这应当是未来政府管理各类作物新品种的发展方向。
2.申请品种国际登录具有哪些意义?
一般来说,品种国际登录是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前提,其学术意义较大、专业影响较为深远,同时对于育种者的权益保护可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1999年,陈俊愉院士曾经指出,品种国际登录主要有5点意义:一是让不同的植物新品种各有其统一、合法的名称,这大大有利于国际交流;二是由于品种登录时要求上报正式的性状特征、系谱来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这就等于建立了国际统一的品种档案材料,有利于研究、推广与交流、生产;三是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必须严格遵守最新版本的《国际栽培植物命名规则》的规定,从而使得各国的园艺植物品种名称趋于规范化、标准化;四是减少并可避免目前大量存在的品种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现象,有助于最终根除品种的名称混乱;五是将不同的植物品种纳入国际登录体系的统一管理之下,可以促进全球各国间,科研教学单位、专业协会(学会)以及种子种苗公司和生产者之间在园艺植物品种名称上的统一一致和交流合作。
3.如果一个获得国际登录的新品种被非法扩繁,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品种国际登录相当于在国际范围内对一个新品种给予权威的学术上的认可,其授权单位是国际园艺学会,具有无可争辩的学术权威性。但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效力,发生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时无法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即打不了官司。申请登录时,无需专门检测或验证机构对该新品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检验,全凭育种人的自述资料进行书面申报,因而个人的学术诚信和职业道德显得尤其重要。
4.泉州市林业局选送的蝴蝶兰新品种‘巨无霸’被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林木良种,可以进行推广种植。里面提到了“品种审定”,这又有何含义和价值。
品种审定是由国家级、省市区级以及部分由省级授权的地市级农作物品种或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新育成的或者新引进的农林植物品种通过试验、示范进行区域化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应用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种子种苗管理机关,如各省市区的农业种子管理站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国家级的设在农业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其目的是为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种植或劣质、低效的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也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农林业发展把好重要一关。你所提案例的准确表述或许应该去掉‘可以进行推广种植’,因为此类花卉作物属于非强制性的审定对象,所谓‘审定’实际上是品种登记,作为获得农林业行政部门的官方认可和登记,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成果鉴定和登记类似。即便没有这样的‘审定’也是完全可以直接推广应用的。
5.品种审定具有哪些意义?
品种审定是针对重要的农作物品种和主要的林木品种而言,《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列入的油菜、马铃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这些作物的新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花卉作物等其他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均不属于上述范畴,即非强制性审定要求,申请人既可申请各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鉴评、认定,又能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经科技成果鉴定。目前,国内有一些单位将花卉新品种申请审定,这无论从市场管理还是由法律层面来看意义都不大。当然,经过政府部门作为非主要农作物进行非强制性的审定或认定,可以被行政部门视为科技成果,等同于科技成果鉴定,在科研项目的申请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可以获得优先支持。
6.经常有报道说经过审定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这种提法从法律上看是不准确的。因为审定仅对品种本身的品质、产量和抗性进行检测、试验、确认,而对其作为财产(无形资产)属性的所有权或归属没有确认,被审定的品种也有不少是引进使用别人的,这就无从谈起自主知识产权了。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提到“自主知识产权”是“本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由此可见,准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发明人或育种者或所有人提出申请,相应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经过审查、测试、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无形财产权。
7.最近几年,有不少业内人士都在呼吁从业人员要有新品种保护权意识,提高申请新品种保护权的积极性,如何全面理解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forNewVarietiesofPlants,PVP)历史上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分支,是农牧业和林业领域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它是由立法机构(我国的全国人大)制定法令规章,授权政府对口部门包括审批、测试和执法机关等来实施完成的。具体来说,新品种保护是由审批机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以决定该新品种能否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农林植物的新品种权(相当于发明专利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其载体就是植物品种权(PlantVarietyRights,PVR)或称育种家权益(PlantBreeders’Rights,PBR),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品种专利”。全世界只有美国把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归属于植物专利。
8.品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与其它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首先具备无形性,这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品种权的价值是要通过实施和使用才能得到体现,实施和使用品种权的范围越大,其所实现的价值往往也越大。
二是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世界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品种权的专有性作出了规定,如果没有品种权专有性的规定,就不能说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三是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如在中国申请获得的品种权,只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时间性,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该项品种权就会过期失效,随后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权利人不再享有专有权利。这也等同于我们所熟知的‘无效专利’。目前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各成员国都对品种权设置了保护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有的国家规定达到25年至30年,超过了时限的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9.申请了新品种保护的品种权人具有哪些权利?
一是生产权,属于品种权人拥有的一种排他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相同的品种。
二是销售权,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其他部分是品种权人享有的另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授权品种的,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属于侵权行为。
三是使用权,也是一种品种权人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人所具有的对授权品种的使用、支配与处置权。
四是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任何与品种权信息有关内容的标记的权利,这将有助于区别其他同类品种,使得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在竞争激烈的种子、种苗和种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五是被奖励权,某些品种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通常,获得奖励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培育并获授权的品种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二是该品种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前景。
六是许可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独占许可(排除自身)、独家许可(包括自身)和一般许可三种方式将自己独占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这就是品种权人的实施许可权。
七是转让权,我国《条例》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
八是放弃权,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阶段或授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权申请或者放弃品种权。
10.农林作物的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园艺作物品种国际登录三者的差别何在?
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品种审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通过2年至3年的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重点测定参试品种的农艺性状包括产量特点、品质特征与抗性(抗病、抗虫、抗逆境等)鉴定。农艺性状的测定主要通过选取或经指定对照品种进行对比试验,该对照品种通常选取生产上广泛栽培应用的主栽同类型品种。
新品种保护属于非强制性的自愿行为,品种权属于私有财产权,依据UPOV条约和我国《条例》,申请法律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与品种审定不同,新品种保护重点考察、测试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品种的植物学性状为主,强调植株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特征特性的观测与描述,而对该新品种的产量、品质与抗性特征不作要求,常可忽略不计;通常要求选定一个同类型的、公知共用的、与申请品种具有血缘关系且形态特征最为相近的品种作为近似(对照)品种,以说明申请的该新品种有别于原有品种的特异性状。
品种国际登录属于学术研究范畴内的自愿行为,通常是由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来组织承担的,属于上述二者的复合性要求,技术层面的要求上更接近于新品种保护的内容。
李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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