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新闻速递智慧农业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政府应扮演重要角色

2014-12-05 作者:冯飞 来源:知识产权报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作为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如何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更好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服务,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近日举行的“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法律专家和学术机构代表等齐集一堂,就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版特选取部分观点,以飨读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日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的一席话道出了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近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中欧知识产权合作组织共同主办的“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英国、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以及来自国内法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学术机构和企业的专家代表,围绕政府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国内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六方面施力解决难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欧洲,自1777年世界上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国诞生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涉及领域也已从最初的戏剧、文学、音乐逐步拓展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多个领域,管理权利范围也从传统的表演权、机械复制权扩展到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效解决了法律赋予权利人权利但权利人个人难以实现权利的难题,其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增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自1992年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又相继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5家集体管理组织基本涵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积极开展法律修改、制定,不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制度,比如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对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单独设置一章等;颁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这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法定许可收费标准。”于慈珂介绍,虽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起步较晚,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起步晚、发展快、经验少,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内相继成立了4家集体管理组织,发展速度很快,但缺乏运营经验;二是规模小、问题多、潜力大,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少的只有几千名,多的也只有几万名,但国内市场巨大,有很大发展潜力;三是基础弱、挑战大、机遇好,现行法律还有很多缺陷,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非常不利,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较高。”

如何完善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其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政府无疑扮演着重要角色。汤兆志介绍,我国仍处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应该在6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监督机制,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加大集体管理指导的宣传和普及,让公众认识到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做到未雨绸缪,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适时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加强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辩证性看待延伸管理

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协议依法延伸适用于非会员,降低了著作权交易的成本,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利用,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但如何在我国构建该制度也引起较大争议。

国际唱片业协会授权和法律政策主任罗瑞·理查德表示,延伸集体管理不应被任意应用,该制度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具备较高的工作效率、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开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构建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每一类著作权人的需求,对于重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人,实施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对其比较有利,他们可以在不办理入会手续的情况下获得与会员同等的待遇,节省入会的时间成本。对于不在乎经济利益的著作权人,实施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应尊重其意愿。

“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舶来品,我国在引入该制度时,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他国经验和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适当改造,比如严格限制实施延伸集体管理的资格条件,即该组织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某个作品领域足够多的权利人的利益;严格限制延伸集体管理适用的权力范围;严格限制实施延伸集体管理的程序。”胡开忠介绍,若想让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发挥相应作用,我国还应完善一些配套制度,一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如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打破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的局面,并保障著作权人进入或退出的自由;建立公平、公开准确、可靠的许可费分配机制;充分公开账目信息等;在立法方面,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经验,该国《民法典》第1242条详细规定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程序,要求该组织必须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并在全国媒体公布该报告。二是积极引导著作权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北欧国家,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集体化、市场化、制度化的产物,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人数较多,非会员数量较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著作权人愿意积极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而在我国,权利人在解决著作权争议时往往采取个体协商或者诉讼的形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的人不多,再就是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人数有限,大部分权利人没有参与集体管理的积极性,因此,在完善集体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大力宣传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权利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充分借鉴欧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熟的经验。此次研讨会也进一步加强了中欧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于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于慈珂表示。

我要评论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智农人] 标签: 我国 权利人 在我国 记者采访 一个国家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