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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2014-12-24 作者:秩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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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今年10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修订案第二稿还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这一系列的举措获得了社会广泛人士支持的赞许,之前如临大敌的音乐界平静了下来。其中参与修订案草案修改讨论会议的宋柯、高晓松等人也表示我们的立法越来越科学,表示会大力支持支持国家开门立法。其中,第60条“延伸集体管理”条款,但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并新增了第12条、第35条,分别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和职务表演。

第三稿内容更加细化科学

经过两次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修订案第三稿终于诞生。第三稿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比第一稿和第二稿都赢得了各行各业更多的掌声。

但是第三稿仍然存在争议,在第二稿中似乎并未被重视的第11条“追续权”在草案发布时就有专家提出疑问,在第三稿中被提上讨论日程,业内人士称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转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昨日,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处获悉,就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的“追续权”意见,中拍协近日已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对于美术作品追续权这一提法,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师季涛认为,每场拍卖会涉及到的美术作品数量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拍卖市场和音乐市场不同,拍卖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权而非版权、著作权,买家购买作品后,并不会将作品进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权的用途,买家已经在初次购买过程中向创作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购买所有权,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著作权法》中实行追续权。”

还有,关于强化著作权人报酬权在影视出版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专注,业内表示其设计的“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张洪波表示,这代表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是广大著作权人,而不仅仅是一些名人类的著作权人。

至此,第三次修订案经过了三次修改,每一次都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在取得社会认可,确保科学可行的前提下精心修改修订案,至此《著作权法》修订案已经接近尾声,群众们的建议和意见为国家立法部门完善此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延伸阅读 著作权法的诞生过程

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61日起施行。

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新的修订案于201041日起施行。

2011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20123月形成修订案草案第一稿,331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该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时间为一个月。

201276日,经过修改的修订案第二稿完成,国家版权局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31日。

2012103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经过修改第三稿完成,将送抵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完善《著作权法》

对比国内外著作权保护制度

国内现状网络著作权成真空区

据统计,1998年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业为170亿元,两项相加约占当年GDP1.8%2002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而且相关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由此也可看出,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智力创作的重要平台。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也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

因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现行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解决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纷争时,往往呈现很多缺陷与不足。一方面,市场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这个现象短期内难以平衡。

国外经历多次修改著作权法规已基本成熟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

其实“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著作权法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两次修订。

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美国

19781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专家

著作权制度需与时俱进

知名评论人吴学安认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频出,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吴学安表示,著作权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61日起施行,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鉴于互联网的特点,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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