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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体制改革中的变与不变

2014-08-11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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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随着种业体制改革的推进,科研院所和高校在科研中的定位也在发生着改变,政策要求他们将侧重点更多地放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上,把商业化育种更多地留给企业来做。一石激起千层浪,科研院所和高校对此有怎样的看法?究竟企业能否代替科研机构成为育种研发主体?人才、技术和资源能否依法有序地向企业流动?请关注本期《业界聚焦》。

  ◆科研方向转移:做企业不愿做、做不起的研究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转移,这个政策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科’、‘企’分工明确,有助于深化种业体质改革的推进。”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小麦育种专家马传喜说。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企业作为种业科研主体的地位不断被加强,更多的种业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转型。“科研院所和高校就是要搞企业不愿搞的研究。”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综合管理处副处长杨海生说,“在企业的角度,他们更愿意搞几大杂交品种中‘短平快’的育种研究,这些研究更容易出品种、相对收益更高、见效更快。”种业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关系到民族种业乃至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但是其直接经济效益很低,更多的企业愿意从事应用型研究,通过商业化育种来获取经济效益。

  作为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面向杂交品种的科研项目更多,进入市场经济后,在国家项目的支持下,科研机构更容易在商业性研究范畴内出成果,这样一来,对种业企业的商业性育种间接地造成了挤压。国家政策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多的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并减少其商业性育种上的国家项目支持,一方面是为了给企业间的商业化育种留出空间,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刺激科研院所以及高校对企业不愿意涉及的低回报领域和方面进行研究,从而保证我国科研发展的均衡性。此外,如转基因育种、航天育种等企业无能力从事的研究,也需要科研院所和高校来承担。

  “和企业相比,科研院所与高校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优势更大,平台也更完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说,“科研院所和高校从事育种研究的时间大都比较长,掌握的种质资源更丰富,人才和技术积累的更加深厚,此外设备和仪器也更加全面和现代。”

  ◆加强科企合作:给艰难爬坡的企业注入创新动力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转移之后,需要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原来关于育种的科研项目比较多,现在这样的项目有所减少是最大的影响。”赵久然说,“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性研究是相辅相成的,‘画条线’来区分某项研究是基础性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这是不切实际的,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区分。”

  最初科研院所和高校从事商业性研究时,科研面向的是需求,目标是培育出有价值的品种。如今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也是面向需求,只不过是面向育种研究的需求,要搜集和创造出有用的育种材料、开发有效的育种技术。“科研院所在从事商业性研究时,其优势是科研团队和育种材料,而软肋是对市场的把握,也就是推广和营销。”赵久然坦言。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方向转移之后,科企合作更加重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要培育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种,更依赖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提供的有价值的种质资源。

  “我国种业企业绝大部分还在处在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创新潜力小,承担不了现有育种资源的转移,现有国家政策也不能保证这种转移的有效性。”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马铃薯育种专家谢从华说,“育种人才和材料向企业流动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

  资源调配和人员流动是一个过程,企业需要时间来吸收营养,科研院所和高校也需要一个转型期来过渡,在这个重要环节科企之间的合作就表现得尤为重要。“高校和企业共建研究院是个很有效的模式,由高校的专家和学者牵头,通过企业化运作组建科研团队,建立育种流水线,加大育种规模。”马传喜告诉记者,“很多中小型企业正在艰难地爬坡,科企合作给企业注入了更多的创新动力。就像‘师傅带徒弟’一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培植。”当然,科企合作不仅仅是简单地签协议,企业出钱、科研单位出力,科企合作要落到实处,企业通过科研单位学习技术培养人才,科研单位从企业了解需求,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指明方向。

  ◆制定战略布局

  :基础性研究要有相应的评价体系

  “就目前主要科研力量和条件来讲,科研院所和高校依然是主导力量,无论是常规育种,还是新技术的应用均如此。”谢从华说,“就品种改良的创新潜力来看,遗传资源、人才绝大部分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农作物新品种来自于这些单位,90%以上的人才集中于这些单位。”

  这些单位的科研经费,尤其是科研院所,一半左右来自于与育种相关的项目,如国家支撑计划、863项目、国家农业技术体系、地方产业链或技术创新项目等等。将育种项目从科研院所和高校剥离出去,无疑在今后一段时期对科研院所和高校产生明显的经费压力、人才队伍分流压力、科研方向调整压力等。

  “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在人才结构上进行很大的调整。”杨海生说。原本从事商业性育种研究的研究人员改为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意味着推翻或放弃了很多年的研究和理论,这让很多研究人员感到很不适应。

  “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需要国家大量的投入,这种投入不是仅仅给钱、给项目这么简单。”马传喜说,“无组织地零散投入是不行的,国家要制定战略布局,成系统、有规模地对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进行投入。”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商业性研究,同时,由于存在很多诸如种质资源复壮提纯等相对难出科研成果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人去完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人员的考核方式、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科研人员评价体系要多元化,根据各个岗位的特点制定出相适应的评价标准。”赵久然说到,“应鼓励有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激发他们的动力,调动其创新积极性。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不意味着停止创新。不同工作、不同岗位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要区分开来,不能‘一刀切’,有能力搞育种研究的科研人员还应该继续做下去。”

  ◆知识产权保护:当“拿来”变得太容易时,创新的价值就被忽略了

  基础性研究需要国家支持,商业性研究同样需要国家保护。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农户的通力合作才能实现,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策法规。

  套牌、侵权现象就像毒瘤一样危害着种业的健康,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因此饱受诟病,直接“拿”别人的研究成果似乎已经成为种业心照不宣的事情。“如今国内品种的相似性很强,一两个形状或几个基因位点的差异就被认定为两个不同的品种。”马传喜感慨道,“培育一个新品种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而模仿乃至剽窃一个品种缺只需要很短的时间。当‘拿’别人的品种变得太容易时,创新的价值就被人们忽略了,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科研成果交易平台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防止私下交易而打乱市场秩序。”杨海生坦言,“在知识产权的权益比例调整上,也可以向科研人员倾斜。同时从法规层面入手,让科研人员的收益与科研成果挂钩,从而更好地调动其创新积极性。”

  科研人员和育种材料不是被政策“赶”到企业去的,而是在政策法规形成的良好渠道内,由科研院所和高效“引”入企业的,而企业一方面要有一定的实力吸引并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遵纪守法,在行业法律法规内公平竞争。

  当企业成为种业的科研主体时,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律让企业自行发展。国家可以给企业项目、资金乃至政策的多方支持,但是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走正轨,在吸引和培养人才的同时,加大自身投入,激发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大水大肥”往往“揠苗助长”,激发企业自身“造血”能力才是正道。

  

  本报记者 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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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农人] 标签: 种业 的是 创新能力 就像 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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