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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分,到底意味着什么?

2013-05-27 作者:崔静思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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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的调查结果的发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透过这份调查结果,既反映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也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本期起,本报推出点击IP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专栏,深入解析报告内容,为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梳理经验、制定对策。

63.69——这是日前发布的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的总体得分情况。

这样一个分数意味着什么?“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没有终点的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差距,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并且很难一蹴而就。

实际上,从这次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随着创新驱动发展的步伐逐渐加快,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显提高,需求明显增强。因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宣教效果显现 执法评价偏低

在此次调查的课题组成员之一、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总经理周江看来,63.69分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评价相对偏低,但超过及格线,如果考虑到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仅有短短10余年的时间,应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社会满意度方面也初显成效。

据了解,此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了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个一级指标。从一级指标来看,受访各界对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最高,为68.40分,其下辖的二级、三级指标也都远高于全国总体满意度,其中有50%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所在单位领导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比较重视,有79%的公众受访者认为近几年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力度有明显加强;而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相对较低,为59.16分。

周江分析说,受访各界对执法工作不满意,主要体现为对执法效果司法保护两项二级指标不满意,二者的分数均在及格线以下,其中执法效果低至51.82分。如果再具体分析三级指标对应的调查数据可知,执法效果所辖5项三级指标均在60分以下,其中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侵权现象减少程度3项执法效果指标是整个调查全部40项三级指标中的最低值。这表明我国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知识产权权益的有效保护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最为关注。周江告诉本报记者。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张伟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但从客观上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和法治环境都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提高的空间,再加上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侵权更加便捷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还时有发生。

回应社会期待 加强执法保护

从此次调查回馈的情况来看,我国迫切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两条途径的优势。田力普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标本兼治。一方面,重视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另一方面,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田力普说。

实际上,近日印发的《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也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为一项重点任务,并提出要健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专项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等具体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人员则表示,此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让有关部门进一步掌握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为进一步明确工作重心和加大工作投入提供了有益参考。在后续工作中,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规划,结合此次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成效。如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等相对弱势权利人群体,引入一些更方便、更快捷、更经济的纠纷解决渠道,逐步形成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基层快速调解三位一体、多渠道维权路径相互补充完善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体系,畅通知识产权诉求渠道,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报 记者 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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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农人] 标签: 宋体 知识产权保护 满意度 调查结果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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