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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检疫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业主的公开信

2020-12-11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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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畜禽养殖业主: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畜禽养殖业主是所做好所养殖的畜禽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做好防控非洲猪瘟,也为了你们获得稳定的经济利益,实现乡村振兴,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希望各位养殖业主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不得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二、不得隐瞒疫情,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三、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

  四、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五、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六、不得未经备案擅自贩运生猪,利用“空栏”猪场非法倒卖、贩运生猪的;非法印刷、使用、倒卖、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的;

  七、不得无证养殖。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及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广大畜禽养殖朋友们,让我们紧密配合、齐心协力,继续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共同做好防控非洲猪瘟,为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建设美丽莆田作出新的贡献!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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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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