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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6-22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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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xls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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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航空运输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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