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旨在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青山绿水生态资源。
此项决定将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划定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明确了禁止用火的五类野外用火行为,即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同时,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此项决定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 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针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山西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针对违规者,最高将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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