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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厂家注意!未按规定标注警示语视为不合格产品

2020-03-26来源:中国农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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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6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复混肥料、磷肥、氮肥、联合收割机等4种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据悉,本次共抽查212家企业,实际抽样检验了60家次企业61批次产品,其中7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本次抽查发现5批次复混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抽查氮肥发现2批次硫酸铵产品质量不合格。

未标警示语即视为产品不合格

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规定,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总养分、配合式或主要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缩二脉含量、本标准号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标注的内容。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构溶性磷”,并应注明是否为“硝态氮”或“尿素态氮”。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复合肥料的检验项目包括总养分、水溶性磷、水分、粒度、氯离子。缩二脲不是必检项目,所以监督检查抽样单上必须注明对缩二脲进行专项检测。

不过也正是不是必检项目,给了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

据统计,在本次复混肥产品抽检中,河南共抽查了160家企业,有127家企业未抽到样品。

其中,停产停业115家、注册地未找到该企业12家。实际抽取了郑州、开封、平顶山、等15个地市(县)33家企业生产的33批次复混肥料产品。本次抽查发现5批次复混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均为外包装未标注相应的警示语。

其中,金道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河南昊邦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注缩二脲警示语。

河南丰四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河南兴发昊利达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

这些信息复合(混)肥包装上应标注

产品中如果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

以钙、镁、磷肥等构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构溶性磷”;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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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复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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