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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3月底前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2020-03-16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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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下发的《青海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情况说明和部署。

据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马清德介绍,3月底前,我将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按照“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将进一步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马清德说。

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处长熊进宁在说明中指出,《方案》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主体,鼓励小农户积极参与,要求其农产品上市时出具合格证;将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冷水鱼初级加工产品等五类食用农产品纳入试行品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行品类范围,将辖区内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方案》要求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畜禽活体和散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县级以上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绿色食品企业、有机农产品企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企业须在合格上附加追溯二维码、产品品牌等信息等。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打印。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1年备查。

《方案》要求畜禽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出厂的肉品附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视同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不另附带合格证。仅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而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已纳入牦牛藏羊原产地可追溯工程的生产主体必须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有条件的冷水鱼养殖生产主体可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方案》明确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四挂钩”机制。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不力的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实行摘牌。

全省两市、六州设立44个分会场,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牧)部门的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共470多人参加视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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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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