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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广东一农户超范围用药出问题,法院终审判决厂家和经销商无责!

2018-01-13 作者: 韩云 来源:岭南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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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7)粤01民终21690号)一起“ 广州花农使用农用硫酸链霉素造成蝴蝶兰大面积受损 ”的农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花农卢镇环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原判((2016)粤0l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即上诉人花农卢镇环要求两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北制药公司)和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卉农资公司)承担赔偿花卉损失393750元依据不足,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卢镇环负担。

蝴蝶兰大面积受损 一审花农败诉

2015年3月至9月,广州市荔湾区卢镇环等13名花农在所种植的蝴蝶兰上使用了由华北制药公司生产、广卉农资公司销售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同年10月,大面积蝴蝶兰受损(无生长点、不结苞、生长点钝化、消苞、掉苞、裂苞、畸形),其中卢镇环受损报废蝴蝶兰11536株,卢镇环等花农认为是因农用硫酸链霉素所致。


2016年1月,卢镇环作为一审原告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 诉讼请求 :

1、判令两公司向卢镇环赔偿花卉的损失共计393750元;

2、判令两公司向卢镇环支付因证据保全和鉴定所支出的公证费和司法鉴定费共46l5元;

3、判令两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等)由两公司共同承担。


经一审法院审理并认定事实,2015年12月,包括卢镇环在内的兰花种植户向广州市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投诉,反映其使用了在广卉农资公司购买的“农用硫酸链霉素”(生产单位为华北制药公司)导致所种植的花卉出现不长花蕾、致畸等情况。由于种植户对农药质量问题存疑,经该局调解,由广州市荔湾区环美园艺场作为委托单位,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进行质量检测。


2015年12月29日,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硫酸链霉素含量合格,萘乙酸、噻苯隆、氯呲脲、芸苔素内酯未检出。


诉讼中,卢镇环等十三人自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新疆鉴定中心)对其种植的花卉蝴蝶兰因2015年10月出现大面积受损(无生长点、不结苞、生长点钝化、消苞、掉苞、裂苞、畸形)等不良症状是否与2015年3月到9月使用72%农用硫酸链霉素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1月9日,新疆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指出对于卢镇环所种植的花卉出现的不良症状与2015年3月到9月使用72%农用硫酸链霉素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卢镇环受损报废蝴蝶兰11536株,损失单价25元/株,总损失288400元,因上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60000元。


同时,华北制药公司提供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HNP13064-D0582)、农药登记证(PD91107),载明使用范围:作物大白菜(防治对象:软腐病)柑橘树(防治对象:溃疡病)水稻(防治对象:白叶枯病)、企业标准( Q/HHN01-2015)、经农业部备案的标签、包装袋图片等相关材料证明了涉案农药是合格产品;广卉农资公司提供了购买农药的发票、农药的网页截屏、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协议、送货单等相关材料证实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卢镇环为证明因花卉受损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视频截图、照片、用药记录、收货单、销售出货单、受损花卉数额明细表等;为证明72%农用硫酸链霉素适用于兰花种植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提供了相关书籍、报纸、期刊、杂志、电视节目视频、网页文章;为证明农药硫酸链霉素存在缺陷,提供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网页文章等。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本案首要确认涉案72%农用硫酸链霉素是否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通常要考虑产品的一般用途,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产品的标示等因素。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起施行)规定标签应当注明农药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经审核涉案72%农用硫酸链霉素的外包装标签,符合当时实施的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反映涉案农药的使用范围为作物大白菜(防治对象:软腐病),柑橘树(防治对象:溃疡病),水稻(防治对象:白叶枯病)。虽然卢镇环提供了相关书籍、报纸、期刊、杂志、电视节目视频、网页文章等反映农用硫酸链霉素可以用于兰花种植,但涉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没有标明可适用于其他作物的名称及相应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卢镇环使用涉案农药于兰花种植,属于超范围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卢镇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农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另涉案农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进行质量检测,结论为合格,可见涉案农药没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


综上分析, 卢镇环虽然提供了相关鉴定意见反映有花卉受损事实及使用涉案农药与花卉受损有因果关系,但因未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卢镇环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卢镇环主张由广卉农资公司推荐涉案农药于兰花种植,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0日判决如下:驳回卢镇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275元,由卢镇环负担。

花农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上诉仍被判驳回

一审判后,卢镇环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判令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向卢镇环赔偿花卉的损

失共计393750元;

3、依法判令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向卢镇环支付因证据保全和鉴定所支出的公证费和司法鉴定费共4615元;

4、依法判令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等)由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承担。


卢镇环二审上诉理由如下 :

一、华北制药公司所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不符合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要求以及行业内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卢镇环提供了相关书籍、报纸、期刊、杂志、电视节目视频、网页文章等反映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以用于兰花种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且该农药不会对兰花造成损害也是行业标准,但涉案农药却有别于行业标准,存在会导致兰花受损的不合理因素,因此其属于缺陷产品。


二、华北制药公司在其所生产的72%农用硫酸链霉素的包装上采用了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但华北制药公司所生产的案涉农药的包装与农药登记的内容却将“使用范围”改变为“使用技术”,是对使用范围的扩大。


三、华北制药公司所生产的案涉农药包装上,其“产品性能”的描述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涉案农药产品性能没有明确界定其使用范围,更没有表明其仅能适用于大白菜软腐病、柑橘溃疡病及水稻白叶枯病,其明显的超出了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止对象。华北制药公司作为农药行业的专门从业者,有义务保证生产的该种农药不会存在同种药物中不存在的药害;即使存在,其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警示,避免一般的消费者错误购买或使用。华北制药公司不但没有作出专门的标示和警示,还刻意和人为地在包装上采用误导性表述,扩大该药物的使用范围,结合广卉农资公司的错误推荐,才导致卢镇环将案涉农药使用在受损的花卉中。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卢镇环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北制药公司答辩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答辩内容如下:

一、华北制药公司已经尽到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华北制药公司是经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案涉农药的合法生产销售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予以生产,完全合法合规,而且,根据相关部门的检验,可以确定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

2、华北制药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产品缺陷。卢镇环以一些个人观点书写的文章的,广卉农资公司不予认可。


二、广卉农资公司所销售的农药产品的包装及质量都是合格的,并经相关部门检验确定属于合格产品。


三、卢镇环没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农药的规定使用农药。根据该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修订的实施办法,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质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该规定,结合卢镇环一审陈述,广卉农资公司认为是卢镇环违规使用农药,造成的损失应由卢镇环承担。综上,广卉农资公司认为卢镇环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农药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是否应对卢镇环种植的兰花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华北制药公司生产涉案农药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了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其生产所依据的企业标准(目前尚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是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而且,涉案农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检测后检验结果为合格。

其次,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也是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一并核准。本案中,华北制药公司提交了经农业部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与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的内容相同。


最后,新疆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农林牧鉴字【2017】第0966号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涉案农药与涉案兰花出现症状有因果关系,但在涉案农药已经按照当时相关规定以及农业部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示了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剂量、方法)等内容的情况下,卢镇环在标示的使用范围之外使用涉案农药,属于超范围使用,且卢镇环没有证据证明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换言之,涉案兰花受损与涉案农药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因卢镇环自行超范围使用造成的,对该损害后果理应由卢镇环自行承担。至于卢镇环提交的相关书籍、报纸、期刊、杂志、电视节目视频、网页文章等只是学理界的探讨和单方面看法,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适用性,不足以证明卢镇环关于72%农用硫酸链霉素应适用于兰花种植且不应造成损害的主张,更不足以推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案农药登记及其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总之,卢镇环既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甚至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对其超范围使用涉案农药存在过错,因此,卢镇环要求华北制药公司、广卉农资公司对其自行超范围使用涉案农药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卢镇环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卢镇环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7275元,由卢镇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后语:

这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一起典型药害处理案,此案判决,将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过去,像这种农民使用肥料、农药和种子等造成事故,出现不同程度损失的案子,每年在各地均有大量发生。

相关部门接到受害农民投诉后,大致的处理方式与协调结果就是:首先判定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有内在质量问题的,经销商和厂家负责到底,进行赔偿。即使内在质量没问题,原因是农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但从同情弱者、体恤农民的角度,也会从道义上要求经营者对其进行所谓的“补偿和慰问”。

而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他是不想失去客户,更不想与农户激化矛盾,如能从适当的经济范围内解决就是最好的办法!又或许原因是经营的产品的确有标签等小瑕疵(内在质量没问题),或经营者推荐使用不到位、农民没领会使用方法(当前绝大多数农民无法自己诊断病虫害并去指定购买产品),经营者为息事宁人作出的一种妥协。

但是,从本案来看,法院在审理或判决时,并不界定谁是弱者、谁是强者,也不因为一方是弱者就无视法律规定,来判决强者赔偿。

因为,“弱者”不是法律上的术语,只是民间舆论、道德上谈论时的用语,法院审判只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判案,并不会根据“同情弱者”来审理并判决。

其实,2017年6月1日新修定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里面,对相关的规定也非常明确: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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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nxinxin] 标签: 超范围用药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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