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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那个图一时口舌之快的键盘侠吗?

2017-08-25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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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网站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第六条对跟帖用户(即网友)自律作出规定。
      互联网为公民自由表达诉求、观点、评论提供了场地。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评论员,人人都有机会成为意见领袖。在一个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的大国,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事关公序良俗、事关民心向背,事关社会稳定。
      正如国家网信办副主任任贤良所说,跟帖评论法治化关乎网上舆论导向,网上舆论生态建设,关乎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是依法治网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管网必须牵住网评和跟帖这个“牛鼻子”。
      1.无序、无良的评论跟帖是可怕的网络暴力。
      跟帖评论是个人意见的最直接表达。有些人把网络当做了“法外之地”,成了宣泄情绪的“垃圾桶”,颠倒黑白,骂政府、骂记者、骂警察、骂医生、骂老师、骂城管,骂一切……借着屏幕和键盘的掩护,不顾事实、观点偏激、信口开河、诽谤诋毁,甚至涉黄涉暴,对自己言行极不负责,此之所谓在现实生活中胆小怕事,而在网上发表”个人正义感“的“键盘侠”。
      网络无界,也正因此网络空间里个人的每一次发言都具备几何级扩散的能力,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都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
      就在前不久,一名叫李炳鑫的年轻人因和南京火车站猥亵女童男子相貌相似,被网友强行冠上“变态”的帽子,惨遭“人肉搜索”,遭到了严重的网络舆论暴力攻击,两天之后才证明自己的清白。万幸,这位李炳鑫在媒体工作,对传播比较了解,事后他说“如果没在媒体工作,我这辈子都洗不清猥亵儿童的罪名了。”
      对新闻事件中的人或机构来说,每条跟帖和评论都带着一股能量,如果这股能量发端于情绪宣泄、来自于罔顾事实的臆想,就会演化成可怕的网络舆论暴力,让当事人和当事机构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更有一些无良机构或个人受商业利益驱使,成为幕后推手,利用技术手段将恶之花放大,让情绪不断发酵,以此吸引眼球达到牟利目的。而一旦舆论“歪楼”,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则需要当事人和机构付出巨大代价。
      2.网络表现是现实情绪的投射,严格管理势在必行。
      媒体曾经报道,有90后因沉迷于血腥的网络游戏,为找刺激在现实中杀人,因为“感觉自己就是游戏中的角色”。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密不可分,网络情绪与现实情绪界限模糊,相互影响。
      在网络公共空间不负责任的行为,反映的是个人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蔑视。很难想象一个在网络空间恶意攻击、信口开河、颠倒黑白、满口黄赌毒的人能在现实世界中做一个理性、正直、善良、道德的人。
      无论从净化网络空间环境,还是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根治跟帖评论乱象都势在必行。
      3.监管网络跟帖和评论,国外早有先例。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各州和涉外电台、电视、有线及无线和卫星通讯、互联网进行监管;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等行为是非法的,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关纳粹的言论、图片;新加坡的《煽动法》甚至规定,任何行为、言论、出版或表达,只要含有对政府或司法不满,或在国民中煽动仇恨或种族之间制造对立等内容,均定为煽动罪。
      7.51亿网民的巨大公共空间里,如果将治理网络环境的重任仅寄托在网络的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显然不靠谱。对待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的跟帖和评论行为,必须调动看得见的手,从法律机制上为各种行为厘清边界。多思考,多理性,少偏激,少盲从是公民的责任;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把好最后一道关,是网络平台的责任;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依法监管是政府的责任。

      只有当文明评论、理性跟帖、善意回帖蔚然成风,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空间才指日可待!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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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jing] 标签: nbsp 跟帖 评论 信息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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