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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到土地托管,至少要知道这些?

2017-07-24来源:全联农业产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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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种植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和国家惠农政策享有权的前提下,实现农业规模化种植、机械化生产。

      土地托管形式
      土地托管的形式很灵活,总体上可分为全程托管和半托管两种形式。
      全程托管,托管方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后,为农户提供覆盖粮食生产的耕、种、收、管、售等“一条龙”式全程服务。
      半托管,半托管又可分为劳务托管和菜单托管。劳务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承担,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水电等全部农资投入。菜单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资金流动方向上的不同
      土地流转的核心是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农户若是流转自己的土地,则是收钱(租金)。
      土地托管的核心是服务费,所有方需要支付费用给收托方,农户若是托管自己的土地,则是付钱(服务费)。
      成本与风险不一样
      土地流转成本高,一次性支出大——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一年或多年的地租,因而很多有意愿承接土地并进行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农民,很难迈出规模化经营的第一步。给农民的钱少了,农民不租给你。给农民的钱多了,收益上又不能保证。而且,土地流转同时导致的风险转移,若是没有当地政府的补贴支持时,专业农民或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亦不强;而土地托管则将风险由双方共担,对专业农民或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不大。
      土地权益转移程度不同
      土地托管较土地流转而言,土地权益转移程度更低,农户的起始接受度也更高,撂荒的可能性更低。在当下,一些地方撂荒现象时有发生,土地托管能显著降低保持土地耕种的难度,是切入问题要害的关键要素。而且土地托管更可能在土地非粮化问题上起到抑制作用。客观来说,土地流转后,专业农民更可能种植效益更高的经济作物,而在土地托管的条件下,社会化服务所提供的生产机械服务更易于服务于粮食作物,这从客观上保证了粮食生产。
      土地托管相关政策
      中央文件中对于“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为土地托管等许多规模化生产模式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来看下近几年土地托管的相关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
      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61号文件中提出并推广的。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指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意见》第四部分第23条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5年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意见》第二部分第11条指出: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
     《意见》第四部分第21条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5条指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
     《意见》第五部分第26条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6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第六部分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农业部、财政部发文 重点支持“土地托管”
      2017年6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近些年来,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一些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多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国家政策的转变表明了国家对于土地托管模式的支持,未来土地托管潜力巨大。
      土地托管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近年来,土地托管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各地的生产实践中正不断发展与演化,如火如荼,其规模亦不断扩大。在这当中,涌现出了千千万万个致力于推广土地托管这一经营模式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他们走南闯北,身体力行,敢为天下先。
      依托全程机械化服务是美来众联土地托管模式的核心切入点。以农业机械取代繁重的人工劳动,集中连片种植,再以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农资投入、农产品销售和农业金融与数据完善服务的内容。
      土地托管,把中国的广大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代之以省工、高效、高产的全新现代化农业生产和服务的组织形式,结合创新的农业金融服务,让产业链所有的参与者在提升全产业链效率和用户体验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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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jing] 标签: nbsp 土地 托管 农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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