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现代农业联合会章程草案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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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绥中县现代农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各农业企业及农业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互通有无、联合互助、要素互补、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扶持会员共同发展。为促进绥中县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提高,通过增强我县农业的发展活力,推动我县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绥中县委农村工作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绥中县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绥中县建都花园小区二期03#一层三号。邮政编码为:125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自律性管理规则。

(二)统一行业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斡旋和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三)调解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

(四)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参与行业会展。

(五)开展对会员的全程服务,进行技术开发、交流、示范、咨询、推广等工作。

(六)组织各类专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技术水平,开展专题技术讲座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开展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发展,总结编写技术资料,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八)以产品为平台,努力打造辽宁省在全国范围内的绿色农产品品牌,不断提高会员在省内外的竞争力。

(九)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网络,采用“联盟+互联网+企业+市场”的产业化模式,推动现代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为辽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十)接受政府部门、主管单位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推举常务副会长和聘请顾问;

(五)制订联合会发展规划,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接受、答复、处理会员或者会员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注册资金叁万元,由自然人裴海燕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投入,占注册资金100%。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召开的    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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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zhanyong] 标签: 本会 会员 理事会 nbsp 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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