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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最严规定"落实到位的创新之举

2017-04-16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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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一重要理论具有真理的普遍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同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事物的发展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一家食品超市,经营者未按要求定期检查清理库存食品,这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放任不管,没及时清理的过期变质食品就可能上架销售,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购买并食用这些过期变质食品,出现了危害后果,就演变成为严重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些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都体现了抓早抓小、全面从严的要求。
      当前,县级食药监管不外乎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全员执法。有的局将执法业务全面下放到食药所,将执法办案和罚没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与工作经费挂钩。食药所将主要精力放在执法上,名为监管所,实为执法所。二是分段执法。有的局根据监管对象的规模和性质,企业规模和产品风险较大的,由局业务科室监管,企业规模和产品风险较小的,由乡镇食药所监管。三是专业机构执法。有的局设有执法分局或执法大队,专门从事执法办案,食药所负责日常监管和简易处罚。以上无论那一种模式,都存在割裂业务科室、执法机构、乡镇食药所三者之间的监管责任关联,看似职责明晰,实际各机构未形成执法合力,加之以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或一味追求涉案数额的政绩观影响,导致食药执法抓点不抓面,抓大放小,为案办案,案件越查越多,执法人员越来越累。这些问题可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来解决。
      一、明确食药监管的“四种形态”
      一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进行约谈。《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等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形,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由于现行法律侧重于产品检验,对行为违法处理较轻,执法人员普遍存在不重视生产经营行为罚的问题,警告或约谈是实行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方法,应该成为常态。
      二是较少数额罚款的轻处罚。食药执法要强基层、重一线,从基层监管与产业发展的辩证关系、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上讲,对“三小”生产经营者,以及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或情节轻微生产经营者,没有课以重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要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产业发展,对食药违法行为的轻处罚应该成为执法办案的大多数。
      三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处罚。食药安全要严字当头,对严重危害食药安全的行为,要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八类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起点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重处罚。
      四是追究刑事责任。食药执法要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故意违法的要严惩不贷,达到移送标准的一定要移送,一年搞几个典型案例曝光,发挥震慑作用,使想违法的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二、正确运用食药监管“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食药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部门,保留有原来的思维惯性,工商价值取向是保护企业,不立案是常态,立案是例外;食药是风险管理,立案是常态,不立案是例外。要么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只注重质量安全问题,忽视一般违法行为的纠正;要么以日常巡查为主,走马观花。执法人员要认识到执法办案不是监管的全部,执法好不一定监管就到位,食药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企业改正了,风险消除了才是硬道理。将关口前移,立足常态和大多数,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也是成绩,防止出现只监管不办案或只办案不监管两个积端。
      其次,解决案件管理问题。近年来,湖北省枣阳市食药局提出了“宁可少办案,不可滥办案”法治工作理念,强化案件线索和立案审查管理,轻微的没有危害后果的尽量不立案,立了案的就是依法严查严办,特别要防止借抓早抓小、快查快结之名对违法行为降格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抹案子送人情等情况发生。2015年以来,枣阳局查处13件涉嫌食品药品犯罪刑事案件,获得中央稽查打假项目奖励的3件。
      第三,解决工作方法问题。食药监管工作的四种形态不可能由一个执法机构全部承担,关键是基层食药所、执法大队、业务科室要有科学分工协作。基层所工作在日常监管第一线,了解掌握的违法线索多,可以将责令改正和轻处罚就两种工作形态放在基层,处理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需要掌握大量违法证据。执法大队等专业执法机构可以专攻重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办案时要先考虑能否将责任人移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罚多少款的问题。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业务指导,科室要善于积累分析基层的监管数据,控制报表的数量,不能变成传声筒、扩音器,工作依靠基层,而不是依赖基层。在约谈中,要有力度、有温度,让企业感到问题的真实存在,从内心愿意接受提醒和帮助。在重处罚案件中,可以借鉴公安办案优点,如当事人身份证明清晰,证据收集完整,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的调查分析判断,现场保护,影像资料拍摄能准确反映案件关键要素等,逐渐缩小取证水平与刑侦的差距。
      最后,解决工作心态问题。基层食药监管工作压力大、风险高、不被理解,执法人员要正确认识。领导过问是关心,领导不问是放心,领导给工作就是给机会,给任务就是给地位,多干事才能提高快。要实现工作上的四个转变:由领会工作意图比较慢,向领导一点就能明白转变;由只能做好自己熟悉的工作,向能够完成不熟悉的任务转变;由满足于工作上能够交差过关,向不断有所创新转变;由遇事怕干不好、思想压力较大,向接受任务后信心比较足、感觉比较轻松转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遵循客观规律,促进食品药品科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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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jing] 标签: 修订 食品 安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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