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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7-17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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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2015年,农业部在部分省份组织开展了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现就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央1号文件部署,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探索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改善服务的供给结构和质量,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要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的方法,鼓励创新,稳步推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农业生产主体的服务需求,着力解决他们在产前、产中、产后遇到的突出难题,探索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标准、准入、监管和政策导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在服务市场中公平竞争,积极承担政府提供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新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关联互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确定试点内容,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注重各环节、各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强化试点经验总结并予以推广。

四是坚持地方为主,行业指导。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由地方政府负责试点内容的选择、试点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农业各行业部门要在试点方向、顶层设计、政策扶持、制度保障、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效果评价验收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着力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地区实现四个发展目标: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运行顺畅、持续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成长,各类服务主体竞争充分、竞相发展;专项服务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服务集成化水平显著提升,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农机作业服务和植保服务在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全覆盖,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行先试、加快发展。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业公益性服务内容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要品种的主要生产环节和关键技术,指导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以下标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以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二是在农业部门职责范围内选择可量化、易监管的服务,集中力量突破;三是实践中已有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经验。试点地区可重点围绕以下服务开展试点探索:

1.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三防”;

2.农机深耕深松,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秧,玉米、油菜、棉花、甘蔗机械化收获,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农膜回收与利用,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粮食烘干等;

3.小麦、大豆、常规水稻、甘蔗、新疆棉花等作物统一供种;

4.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等;

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提升;

6.12316热线咨询服务,农业云租赁;

7.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农村财务会计代理等农村经济公共服务。

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明确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质量评价及监管方式,指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合同样本,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确定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资质标准,包括服务主体的组织形式、服务手段、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创新政府扶持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实现方式。试点地区要重点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程序、补贴标准、规范协议、验收方式、补贴支付、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一系列操作规范。同时积极探索对经营性服务组织建设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受益面大、但收益较低的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支持方式,提高其开展服务的能力和实效性。

三、试点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

依据上述试点任务,每个省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畜牧、水产等主产区,择优选择1-2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场)申报农业部试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若干地区开展省级试点。选择试点要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相结合,以利统筹整合力量,发挥协同联动效应。

(二)试点县选择标准

1.政府高度重视。县乡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条件建设、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产业基础扎实。资源与区位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较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

3.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育较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竞相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农业集约化、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

4.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良好,服务覆盖面较广,服务形式多样,能较好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服务需求。

5.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初步建立了组织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方式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机制;初步建立了市场化运行水平较高、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对接的市场机制;初步探索了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三)试点运作方式

1.上报方案。省级农业部门择优推荐1-2个试点县,组织试点县制订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力争在某一个方面或环节有所突破,试点期限1年。

2.审核批复。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对各试点县报送的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审查,并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核,择优确定试点县,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指导验收。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垦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在试点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试点工作的验收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

四、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加强跟踪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具体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要求,切实加强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签署的合作机制,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健全“姓农”“为农”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研究提出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项目支持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县在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长效化以及农业服务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可以重点向试点县倾斜。积极推动将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一喷三防”等财政资金的承担和实施主体。

(四)搞好总结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采取工作简报、现场观摩、会议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试点工作交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试点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域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农业部门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农业部。

请省级农业部门于2016年7月31日前,以省(区、市)农业厅(委、办、局)的正式文件,将试点县推荐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gzcfg@126.com。2015年启动农业部试点的有关省份,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请于2016年10月25日前报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

联系人:王鸿萌,电话(兼传真):(010)59193182。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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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农业部 购买 农业 公益性 服务 创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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