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农事资讯新闻速递综合时讯

《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今后,来多彩贵州旅游更安心!

2016-04-17来源:贵州商报
分享到: 更多
   切换手机版

景区门票说涨就涨?

不得行!

须提前6个月公布,

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途中导游要加购物点?

不得行!

须经过旅游团全体游客签字同意,

且不得获取回扣。

……

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表决通过,《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已正式施行。

《贵州省旅游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省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旅游法》在2013年10月1日实施,2014和2015年国家相继出台了旅游行业的若干指导性意见。同时,省委、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应运而生。

门票涨价:

需提前半年公示

新条例规定,今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同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的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游客实行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享受优惠条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投诉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导游:

不得擅自加购物点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同时,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玩漂流等

危险项目前要培训

贵州省作为山地旅游的代表性省份,除山水外,还有如漂流、攀岩和探险在内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者在参与这些项目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新条例指出,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大数据促进“互联网+旅游”

与修改前相比,新条例更加接贵州地气,“山地旅游”、“互联网+”等近两年热起来后,纳入了本次修正案中。

提出推动“互联网+”旅游发展和大数据产业促进旅游业发展,具体为: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新条例还提出,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造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商品。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来源:贵州商报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扫描二维码关注智农361公众号,了解更多农事资讯

手机长按二维码识别

[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贵州省 旅游 条例 安心
您可能喜欢的

友情链接

微信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