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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矛盾“用尺量”确权不拿“快刀切” ——看江西如何解决土地确权中的纠纷和矛盾

2016-04-10 作者:文洪瑛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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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文洪瑛

江西省铜鼓县大塅镇古桥村村支书刘拥军,站在早已被平整成为大块良田的田边,自豪地向记者介绍着:“村里1800亩土地中的1200亩进行了园田化改造。这上千亩地已经流转给福建老板种菜,专供香港的一些中小学校,效益不错,老板和老表都满意。我们把全组每个农户按顺序抽签,将全组每个地块编号,一一标记清楚位置和面积,反正你是平地,基本不存在地块好坏。老表们有了这种承包经营权证书,心里就踏实了。”这是江西省土地确权成效的一个缩影。

工作用“尺子量”,而不是拿“快刀切”,在“细”和“实”上下足功夫。江西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因此,即便在同一个县,或者同一个乡,甚至同一个村的不同小组,方式、方法和进度也有所区别。

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赋予基层充分自主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重大事项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尽最大可能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利,这也是江西省处理土地确权矛盾纠纷的原则之一。很多地方都利用农地确权这个机会,在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下,由理事会出面组织调解,把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顺利地解决了,基本上做到了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

修水县太阳升镇洋湖村A组是原新湾南茶水库移民组,在1977年的时候移民到了原B组内。2015年,全县开展土地确权。土地勾图时,A组组长车长永(化名)利用工作之便,将原本不属于A组承包地的2.08亩山地农田也勾绘在了A组范围之内,确权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并发了证。B组本村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无端“缩水”,愤懑之下找到车长永理论。车长永不愿意归还,双方互不相让。

正在矛盾一步步升级时,村委会得知了这一情况,马上介入。经过勘查事实,最终认定该地块不属于车长永。在事实和村委会人员的调解下,车长永退回了他的承包经营权证,由村里重新颁发给了他改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B组村民也满意而归。

成立仲裁委员会构建调解仲裁体系

江西省非常重视调解仲裁的作用,把调解仲裁纳入了综合考评。目前,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1747人。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敖家村委樟树下村小组万小青(化名)一家原先有三口人(夫妇及儿子)的承包地。几年前,万小青的儿子考上外地的大学离乡读书。这本是一件高兴事,但因为他的户口也随之迁到了学校,村小组随即要取消其儿子享受承包地的资格。这下,万小青坐不住了,虽然儿子户口不在村里了,但是自己儿子还在呀,凭什么只能分两个人的承包地?焦急万分的万小青急火火地来到村委会,把情况反映到了村委、乡镇和区相关单位,不但不同意取消其儿子享受承包地的资格,而且还要求儿媳妇及孙女(孙女的户口落在万小青名下)同时参与享受分配承包地。

了解到万小青一家的情况后,区农业局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判定原则上万小青儿子应该继续享受承包地的资格。又根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律解释,万小青的儿媳妇和孙女属于新增人口,不参与享受本次承包地调整。在决定下达之后,区、乡干部出面联合调解。起初,万小青想不通,经过村委会的多次沟通和劝说,万小青终于同意一家人继续享有三个人的承包地,让这个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处理矛盾

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时,针对因频繁调地造成的新的矛盾,江西给出了摸索与实践后的可行性方法和经验: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不改变土地承包现状”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群众。经群众一致同意,对因过去调地导致的不公平再次进行微调,之后则坚定执行稳定不变的政策,如群众不同意调整的就按照二轮承包合同进行。

1999年,南昌县三江镇源溪村村民罗宏玉(化名)因为要外出打工,便将自家的1.87亩承包田转让给徐晓军(化名)耕种。当时,因为都是熟人,两人并没有签订正式协议,只是口头达成一致。2014年6月,罗宏玉听说村里正开展土地确权,便找到徐晓军希望要回原来的1.87亩承包田。徐晓军自然是不想把地还给罗宏玉,而且理由看上去还很充分:“十几年来,我在这1.87亩承包田上交了当时的各项农业税,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2005年国家实行种粮补贴,也是由我领取至今。这田怎么说也应该归我所有。”就这样,两人各执一词,拖了一年多,事情也没解决。这1.8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法发放。

2015年11月,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三江镇经管站及村干部连同源溪村委会一同介入了此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须经过发包方也就是三江镇源溪村委会的同意和签字盖章,徐晓军与罗宏玉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也没在村委会备案,只是一个口头无效协议,至于徐晓军提出的国家种粮补贴归他本人所领取一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不能认定这1.87亩田就归徐晓军所有。

在综合考量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村委会干部积极和双方沟通协商。经过多次调解,11月17日,罗宏玉与徐晓军终于达成一致,徐晓军将0.935亩承包田交给罗宏玉耕种,并对此田部分征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同时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调解协议书。“多亏了你们及时协调,做出了让我们都信服的裁定。”拿着这份协议书,两人终于如释重负。

如何面对错综复杂的土地承包关系纠纷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刘文勇

关心中国土地政策的读者都了解,我国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在中国城镇化带来的村庄人口变迁中,不得不面对逐步衍生的土地承包关系纠纷。

逐步兴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及专业合作社等)的发展,从客观上产生了更多的农地流转的需求。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的普遍不规范易于引发土地流转纠纷。据农业部公开的调研数据显示,农户转入土地的原因主要是“亲友委托或村集体统一安排流转”,流转合约普遍不规范,合约形式多种多样,且合约期限不固定,这显然隐藏了大量的纠纷风险。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乡镇和县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发展,来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然而,这依旧治标不治本。

更加基础的工作还应该集中到土地确权上来。梳理历史对土地承包起止时间确定问题、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面积有出入的问题、流转与征占土地的确权问题、涉及流动人口的确权问题等,提出具体处理方案。事实上从短期来看,土地确权工作会引发少量土地争议与纠纷: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在农地确权工作中,很可能会出现争议地块,但从长远来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通过确权过程和对确权结果的权证发放,使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问题被集中地顺利解决,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长期稳定和后续土地纠纷数量的降低。

总的来说,针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从源头上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土地在承包、流转和征占过程中的规范性,明确农户承包地的权属关系,规范农户土地流转交易,依法开展土地征占。

对于已经出现了纠纷的地区,亦不必讳疾忌医,要将其视作一种理清土地关系的机会,调研显示目前土地纠纷主要通过纠纷双方自行调节或村委会调解解决。调解是现阶段农村土地纠纷最基本、最为农民接受的方式,但其弊端在于缺乏规范性、村集体工作压力较大、调解所需时间较长,一些情况复杂的纠纷也很难通过调解解决。因此,今后需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在调解的基础上,建立县乡统一的纠纷解决规定与流程,增加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加快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更重要的是,土地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全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合情地解决纠纷,提高农民对土地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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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aoxiaoou] 标签: 解决矛盾 江西 土地确权 纠纷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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