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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发展的荷兰样本:经营特征与制度实践

2015-11-26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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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志雄(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副所长)

一、家庭农场:荷兰农业最主要的经营主体

在荷兰,家庭农场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宽泛的概念,可以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并且大多数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是荷兰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和具有较强活力的“细胞”。荷兰家庭农场的认定通常主要基于以下条件:①生产、销售农产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②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养殖数量等)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但是,是否属于家庭农场范畴,并不完全以农场规模来界定。③家庭农场主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雇佣劳动力所占比例很小,且大都为季节工。一般情况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与家庭劳动力的供给水平要相适应。④农场主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以自有土地为主。⑤农场主自主管理运营农场。⑥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要对保护自然和环境、保证食物安全、维持生物多样性负责。这是家庭农场的社会责任(杜志雄、肖卫东,2014)。

二、荷兰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

(一)农产品生产高度专业化

按照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的范围,荷兰家庭农场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业型家庭农场,指专门生产某一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具体可分为:①大田种植业家庭农场;②园艺业家庭农场,包括露地园艺家庭农场、温室园艺家庭农场、蘑菇种植家庭农场等①;③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包括放牧型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和集约型畜禽养殖家庭农场②。第二类是混合型家庭农场,指兼营大田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且经营规模不大的家庭农场。

1996年,荷兰家庭农场总数为11.07万家,其中,专业型家庭农场9.11万家,专业型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比重为82.29%;2001年,专业型家庭农场的比重超过了90%。家庭农场中专业化程度最高以及分工最深、最细的是园艺业家庭农场。按照种植地点,园艺业家庭农场分为温室园艺业家庭农场和露地园艺业家庭农场;按照种植园艺种类,园艺业家庭农场可细分为花卉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盆栽植物家庭农场、苗圃植物家庭农场等。其中,花卉家庭农场还可进一步细分为鲜切花家庭农场、球根花卉家庭农场等。还有些家庭农场只专门种植一两种花卉,甚至某种花卉的一两个品种。大田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的专业化也非常明显。例如,在马铃薯种植家庭农场中,有些家庭农场专门种植食用马铃薯,有些专门种植种用马铃薯,有些专门种植工业用马铃薯。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可细分为奶牛养殖家庭农场、蛋鸡养殖家庭农场、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等。

荷兰混合型家庭农场的突出特点是生产专业化程度较低,并且,其数量呈现快速减少的趋势。1980~2001年,混合型家庭农场减少了9625家,减幅达50%多。混合型家庭农场数量的快速减少,反映了荷兰家庭农场生产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

可见,荷兰家庭农场的一个突出且重要的特点就是生产高度专业化。这是荷兰农业生产率高、竞争力强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提高家庭农场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有利于家庭农场的机械化作业、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分工的细化和深化,导致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不断涌现;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化

荷兰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衡量尺度有两个:一是平均每家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或者畜禽养殖数量;二是“欧洲规模单位(ESU)”,其依据是标准毛利润,是指单位面积土地经营或者单位畜禽养殖所获得的总收入减去所产生的总成本后的毛盈利额,用欧元的现价表示。

从大田种植业家庭农场来看,种植面积小于1公顷、1~10公顷的食用马铃薯家庭农场的数量,分别由1975年的2.38万家、1.52万家快速下降到2001年的1200家、6400家,而种植面积大于30公顷的食用马铃薯家庭农场的数量,则由1975年的350家快速上升到2001年的1200家;种植面积大于10公顷的食用马铃薯家庭农场在食用马铃薯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由1975年的11%快速上升到2001年的42%。种植面积小于10公顷的谷物家庭农场在谷物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由1975年的82.6%下降到2001年的68.6%;而种植面积大于30公顷的谷物家庭农场的比重,则由1975年的2.0%上升到2001年的5.6%。

从温室花卉家庭农场来看,温室花卉家庭农场的平均温室规模从1975年的3664平方米扩大到2001年的9495平方米(接近1公顷)。温室规模小于0.5公顷的小型家庭农场在温室花卉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由1975年的73%下降到2001年的42%;而温室规模大于1.5公顷的大型家庭农场的比重,则由1975年的2.2%上升到2001年的19.6%。

从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来看,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平均饲养规模由1960年的9头快速扩大到2003年的59头,年均扩大速度达4.5%;并且小规模奶牛养殖家庭农场在奶牛养殖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中等规模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大型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比重逐年上升(刘玉满、李静,2005)。奶牛饲养数量为1~30头、30~50头的家庭农场分别由1975年的6.33万家、1.94万家快速下降到2001年的5800家、7100家,而奶牛饲养数量为50~100头、大于100头的家庭农场分别由1975年的8200家、600家快速上升到2001年的1.28万家、2300家。种用母猪养殖家庭农场和蛋鸡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也十分明显。在这两类家庭农场中,小型家庭农场在同类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迅速减少,大型家庭农场和特大型家庭农场的比重逐步上升。

在荷兰,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大型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家庭农场数量日趋减少。1980~2001年,荷兰家庭农场数量由14.5万家快速减少到9.28万家,平均每年减少2373家。

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在欧盟,荷兰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较小,但是,以欧洲规模单位(ESU)衡量的平均经营规模却很大,在欧盟国家中独具特色(见表1)。

(三)经营土地自有化,劳动力家庭成员化

在荷兰,农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私有制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所经营土地的自有程度较高。土地自有程度较高(包括完全自有和自有程度为80%~100%)的家庭农场在家庭农场总数中的比重比较大,且呈上升的趋势,由1970年的46.9%上升到1999年的64.9%;而主要依靠土地租赁经营(包括完全租赁和土地自有程度为20%以下)的家庭农场的比重比较小,且呈下降的趋势,由1970年的28.6%下降到1999年的11.8%。或许与土地自有程度较高紧密相关,家庭成员在农场劳动力中的比重也较大,雇工的比重则较小。同时,荷兰家庭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有机统一,家庭目标和农场经济目标高度重叠,家庭农场还要以遗产的形式传给下一代,这些因素都促使农场主家庭成员在农场经营中有高度的参与性。2001年,平均每家家庭农场拥有2.89个劳动力,其中,2个劳动力为家庭成员,且大多为农场主夫妇,另外0.89个劳动力为雇工。

但是,在荷兰的温室园艺业家庭农场劳动力中,雇工的比重却很高,有些家庭农场中雇工的数量比家庭成员劳动力还要多。1999年,温室园艺业家庭农场所雇佣的家庭外固定劳动力在该类农场劳动力总数中的比重高达65%,在季节性高峰时期这类家庭农场还要雇佣大量临时工。这主要是因为,在园艺业的生产经营中,劳动分工十分明确,雇工的监督成本较低。可见,雇工数量以及家庭成员劳动力与雇工比例在不同类型家庭农场之间差异很大,但总体上家庭农场还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一方面确保了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家庭经营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荷兰家庭农场经营的经验表明,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劳动力中家庭成员的比重高;反之,那些可以用货币资本替代土地的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劳动力中雇工的比重较高。

(四)经营组织合作社一体化

荷兰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经营主要表现为“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这是荷兰农业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获得强大竞争力的重要组织基础(杜志雄、肖卫东,2014)。在该种产业链组织模式中,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三者组成了以股权为纽带的产业链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形成了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内部自律的“铁三角”关系。家庭农场是该组织模式的基础,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合作社是该组织模式的核心和主导,是家庭农场主以自愿自发方式组成的商业自治组织,它不以盈利为目标,其存在价值是全力保障社员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公司的作用是收购、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以荷兰乳业为例,其产业链组织模式就是以适度规模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一体化”,其中,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和代表性显著的当属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见图1)。在该产业链组织模式中,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三者的关系是:①1.9万余家养殖奶牛50~100头左右的中等规模家庭农场组建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奶牛养殖家庭农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家庭农场为社员家庭农场,其职责是生产安全优质的鲜奶。之所以合作社以中等规模家庭农场为基础,是因为中等规模家庭农场既可以承受购置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设备的成本分摊,节约奶牛养殖规模过大导致的疫病防控、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又可以使奶牛避免“圈养”,而是“散养”在户外草场,按照动物天性成长。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领导层由社员家庭农场主投票选举产生。②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建立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社员家庭农场所有,社员家庭农场主选举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该公司经理由社员家庭农场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任免。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的职责是:收购社员家庭农场生产的鲜奶,并将其加工成各类乳制品,销往国内外;延伸鲜奶产业链,以提高和实现鲜奶的附加值。③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本身没有盈利目标,其存在价值体现为优化资源配置,以保障社员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其主要职责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社员家庭农场提供各类农资、农机供应和生产性服务(例如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融资和保险服务等);二是监管、帮助社员家庭农场提升鲜奶质量;三是确保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①以较高价格(一般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全部收购社员家庭农场生产的鲜奶;四是敦促和监督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向社员家庭农场分派红利。

显然,在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下,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主不仅拥有自己的家庭农场,还通过组织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成为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的股东。在整个乳品产业链中,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在合作社主导下,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主成为整个乳品产业链的主人。

(五)生产方式集约化、生态化

荷兰家庭农场在经营中高度重视高科技运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走出了一条技术密集、机械作业、资源节约、生态友好的集约化发展道路,这在畜禽养殖业家庭农场和园艺业家庭农场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和深刻。第一,荷兰家庭农场主紧跟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步伐,及时把最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运用到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实践中,积聚发展潜能,使得家庭农场所生产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目前,高科技元素已深入到荷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例如,在园艺作物种植方面,家庭农场普遍利用温室进行农业的工厂化生产,并且,荷兰玻璃温室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2001年,在7009家花卉家庭农场(包括温室花卉家庭农场和露地花卉家庭农场)中,温室花卉家庭农场4943家,占70.52%;在3752家蔬菜家庭农场(包括温室蔬菜家庭农场和露地蔬菜家庭农场)中,温室蔬菜家庭农场2452家,占65.35%;在12317家园艺业家庭农场中,60.01%的家庭农场实行温室化生产。花卉家庭农场拥有的玻璃温室面积也不断增加,由1975年的3060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845公顷。

在荷兰的畜禽养殖业中,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主对技术进步及先进技术应用的追求表现得非常突出(见图2)。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荷兰奶牛养殖家庭农场普遍采用手工挤奶方式;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使用挤奶机挤奶并逐渐普遍使用;到了90年代末期,已开始使用机器人挤奶。这表明,荷兰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挤奶方式已实现了“人工挤奶→挤奶机挤奶→机器人挤奶”的转变。目前,在欧洲各国已经投入使用的500套挤奶机器人中,荷兰就占有250套,是欧洲使用机器人挤奶最多的国家。养殖奶牛所使用的饲料实现了“只使用干草→使用青贮饲料→使用青玉米饲料→使用配合饲料(增加精饲料)”的转变。进入20世纪80年代,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主开始利用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和高智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从事奶牛的养殖管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主开始利用现代环保技术从事鲜奶生产,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生态文明。随着农业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它们对奶牛养殖家庭农场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非常显著(见图2),突出表现为:①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平均奶牛头数快速增加,由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18头增加到90年代末期的55头;②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奶牛单产水平日益提高,由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4120公斤提高到90年代末期的7525公斤。

第二,荷兰家庭农场着力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生产力,以不断扩展其竞争优势,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本质上,农业是一个生态产业,对于农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荷兰政府、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有着高度一致的共识,家庭农场主在经营中尊重自然秩序,特别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资源的高效和永续利用。例如,2011年年底,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为建设高效、可持续的乳业产业链,提出了“Foqus星球计划”,该计划包括奶牛、牛奶、生产工艺和环境等几个方面,并提出了公司社员(即奶牛养殖家庭农场)和公司应努力实现的四个并行的生态环境目标:一是环境零损害;二是矿物质能源效率年均提高2%;三是用水量和废水量每年减少20%;四是绿色能源采用率达到100%。同时,该计划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饲料和添加剂的认证和使用、牛粪的处理(特别是循环利用)等,这些规定已经成为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日常行为。奶牛养殖家庭农场还积极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景观维护,实行户外放牧,并将其视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截止到2012年年底,在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合作社的社员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中,74%的社员家庭农场实行完全的户外放牧,8%的社员家庭农场实行部分户外放牧,即实行户外放牧的社员家庭农场占合作社社员家庭农场总数的82%。

(六)农场收入来源多元化

荷兰家庭农场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家庭农场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收入,这是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所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和债券利息等,这是家庭农场收入实现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杜志雄、肖卫东,2014)。以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为例,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一体化产业链组织模式,合作社对于家庭农场的收入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确保乳业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全部收购社员家庭农场的合格牛奶。例如,2001~2010年10年间,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有9年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社员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的鲜奶,平均每年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社员家庭农场的主营业务利润也因此提高了10%~15%(嵇晓雄,2013)。

第二,确保通过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家庭农场可以分享到乳制品加工、批发、销售环节的工业和商业利润。例如,2012年,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全球销售收入103亿欧元,净利润2.74亿欧元,该公司净利润的50%通过合作社分配给1.9万余家社员奶牛养殖家庭农场;其中,30%以现金分红和债券分红的形式按社员家庭农场对公司的牛奶供应比例发放,20%以债券利息的形式发放。2012年,一家养殖85头奶牛的中等规模家庭农场的总收入可达到6.46万欧元。其中,销售鲜奶的净收入为5.14万欧元,占总收入的79.57%;从菲仕兰·坎皮纳乳业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债券分红、债券利息等共计1.32万欧元,占总收入的20.43%(见表2)。来自该公司的占家庭农场收入20.43%的分红收入,对于这家家庭农场来说非常重要。有了这份分红收入,这家家庭农场主夫妇的收入在荷兰全国就可以达到中等偏上水平;如果没有这份分红收入,他们的收入在荷兰全国就属于中等偏下水平。

在荷兰,部分家庭农场还有农场外兼业收入。这说明,荷兰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不同程度的兼业现象。其主要原因有:①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作用日益增强,使得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非农工作。②工业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部门的大规模崛起,为农场主及家庭成员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非农就业机会。③有些中小型家庭农场无法或者难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增加收入,就必须要有农场外收入来实现其收入增长。

家庭农场获得农场外收入的方式有二:一是农场主到农场外就业,其中,有些农场主的农场外就业时间超过了其总工作时间的一半,而家庭农场经营反而成为农场主的副业。1999年,荷兰全国有1.35万家家庭农场属于这种类型,占家庭农场总数的13.29%,其中,作为副业经营的马、羊养殖家庭农场最多,达5400家,占该类家庭农场总数的28.27%;其次是大田种植业家庭农场,为2600家,占该类家庭农场总数的18.71%;作为副业经营的奶牛养殖家庭农场所占比重最低,仅为该类家庭农场总数的2.82%(见表3),这反映了奶牛养殖家庭农场生产的高度专业化。二是农场主的妻子外出择业。这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青年农场主的妻子在婚前接受过职业培训,可以更好地从事农业经营之外的工作。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农场外兼业,一方面为部分家庭农场收入的稳定和增长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了渠道。

三、荷兰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实践

(一)健全的农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高强等,2013)。荷兰家庭农场的发展亦如此,健全的农地制度,是荷兰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荷兰的土地市场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家庭农场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经营必须严格遵照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并受到特定部门制度的影响,例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自然和景观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制度等。1924年以来,荷兰先后出台了《土地整理法》(1924年)及其后续的修订版、《危机农业财产法》(1932年)、《农业财产法》(1937年)及其后续的修订版、《农用地转让法》(1953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20世纪50年代)、《土地开发法》(1980年)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们为农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场主获得土地等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框架。例如,《危机农业财产法》规定,家庭农场主等土地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减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租金;在农业危机发生时,政府要向家庭农场主等农业生产者发放补贴。《农业财产法》规定,为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永久有效;更新土地租赁合同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租金由法律确定。《农用地转让法》对控制土地价格、确保农地的农业用途和检查农地质量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以防止土地买卖可能引起的土地质量恶化、地块分割等不良现象,以及家庭农场的分割或者瓦解。《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了许多保护农业用地的措施,关注如何将耕地恢复“自然”用途和如何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开发法》为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开发和土地利用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荷兰,对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型家庭农场,国家给予农场主一定的再就业津贴,条件是农场主必须售出自己的土地:或者出售给其他家庭农场,或者出售给中介机构。这种家庭农场的退出制度不但有利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提高整个农业系统的效率,还有利于控制土地价格的不合理上涨。需要租地的家庭农场如果要通过投标方式来租赁国有土地(特别是圩田),则要满足四个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是农场主年龄不能太大;二是农场主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三是农场主要有务农经历;四是有一定资金。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租赁土地的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租赁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

综上,荷兰农业用地政策的目标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由最初的扩大农业可耕地面积和提高土地生产率,到后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业用地买卖,到最后的农业用地保护,这使得荷兰的大部分农业用地都得到了有效整理并适应了现代农业的要求,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也使得农村地区的自然和景观得到了维护和改善。

(二)因势利导的农业补贴政策

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荷兰主要执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农业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家庭农场。CAP开始于1962年,其最初目标是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提高家庭农场主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及促进家庭农场主收入稳定增长,即农业补贴政策主要着眼于实现供给目标、市场目标和收入目标,其核心是价格支持体系,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此后,CAP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992年,欧盟对CAP进行了第一次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降低价格支持水平,以控制农产品产量;对农场主进行直接补贴,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实施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这使得CAP从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补贴机制转向以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为主的补贴机制。2000年,欧盟对CAP进行了第二次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扩大直接补贴的范围并加大其力度;同时,将农村发展置于突出位置,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为此,欧盟明确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向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2003年,欧盟对CAP进行了第三次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有:大幅度缩减基于农产品产量的直接补贴,而实行单一的家庭农场补贴支付机制;将农业补贴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等严格挂钩,以加大对农村发展项目的补贴力度。于是,2005年,欧盟通过了《2007~2013年农村发展条例》,设立了专门用于农村发展的“欧洲农业农村发展基金”。2010年,欧盟对CAP进行了新一轮重大改革,公布了《走向2020共同农业政策——应对未来粮食、自然资源和区域挑战》,提出了2013年后CAP的改革方向:确保粮食生产,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维护农村地区的平衡发展和多样性;并明确规定,只向那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关注动物福利、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等要求的家庭农场提供直接补贴。

纵观CAP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CAP的政策目标不断调整,从单纯关注农业发展转向强调农业、农村并重发展,大力发展环保型农业;政策手段不断丰富和优化,由最初单一的价格支持发展到现在的价格支持、收入补贴、农村发展项目支持等多种综合补贴项目,从而充分发挥CAP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家庭农场主收入稳步增长、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提高动物福利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荷兰获得欧盟CAP补贴资金9.8亿欧元,其中,获得的直接补贴8.17亿欧元,获得的市场政策补贴和农村发展政策补贴1.63亿欧元。另外,荷兰政府还有两部分农业补贴预算:一部分是农业部农业补贴预算5亿欧元,主要包括欧盟CAP中农村发展政策补贴荷兰承担的部分、农业知识创新补贴、温室投资补贴、年轻农场主投资补贴等;另一部分是农业部直接负责的农业教育补贴预算7.8亿欧元,主要用于瓦赫宁根大学和其他农业教育支出以及家庭农场主等农业人才的培养(李健华,2012)。

(三)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荷兰人认为,人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是食品安全和品质、动物福利、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而,为促进农业的高度集约化和生态化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可持续和具有强有力国际竞争力的农业,荷兰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构了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了迎合国际国内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关注,荷兰政府制定了一些关于动物福利的法令和法规,以确保为饲养动物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环境和条件。2011年,荷兰“动物产业链和动物福利部”①制定并颁布的《饲养动物公共健康法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照顾动物、保护动物,并确保动物免于干渴、饥饿和营养不良,免于痛苦、伤害和疾病,免于温度不适、恐惧和悲伤,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免于受到限制。同时,《饲养动物公共健康法规》对荷兰的乳业公司、乳业合作社和奶牛养殖家庭农场都提出了关于动物福利的诸多明确的要求。例如,鼓励和支持户外放牧;创建新型一体化牛舍;建立奶牛身份档案;保证奶牛的日照时间;禁止剪短、剪掉牛尾巴;不能随便去除牛角;严格限制在奶牛身上烙印;禁止使用激素催奶;合理使用兽药,尽量减少抗生素等。

又称“红色用地”);控制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加强家庭牧场厩肥的无害化处理,控制氨、磷的释放量;鼓励家庭农场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生产体系,从事绿色农业经济活动,等等。

荷兰遵从质量至上的发展理念,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例如,荷兰制定的原奶质量安全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确保良好的奶牛养殖环境,防止奶牛感染疾病;禁止给泌乳期奶牛使用抗生素;将挤出的奶迅速冷却到6~8℃;禁止向牛奶中掺水等。再如,荷兰在畜禽养殖家庭农场中强制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HACCP),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记录,以监督和控制整个生产操作过程。在奶牛养殖家庭农场中,每头奶牛拥有自己的标牌和电子项圈,用于记录奶牛的各项生理指标,挤奶时,自动监测系统会提供奶牛当日产奶量和奶质等重要信息。荷兰还制定了牛奶质量保证规划,所制定的标准涉及兽药使用、动物健康、挤奶程序、饲料、水、卫生、消毒程序、残留物和环境等方面。

以上这些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已经成为家庭农场经营中的日常行为,使得家庭农场始终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可持续的角度出发来做好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态度来创造社会价值。

(四)发达、高效、协调运行的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

荷兰有着发达、高效和协调运行的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并且这个体系与家庭农场之间建立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与对接,这是荷兰农业获得强大、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荷兰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科研、推广与教育三个支柱。首先,各种研究机构通过研究产生农业知识;其次,农业推广站、社会—经济推广协会等通过教育、示范、技术指导、咨询等形式,将农业新知识、新技术传播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家庭农场提供各项农业生产性服务;最后,各类教育机构通过教育提高家庭农场主等农业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并促进农业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三者协同发展、运行。这就是荷兰著名的“OVO三位一体”①。它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目标明确,即强调技术和知识的实际应用,直接为家庭农场主提供服务;二是上下互动,即既有自上而下的农业知识和技术传播,又有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三是广泛参与,即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中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农业企业、农民组织、家庭农场等;四是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和渔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统一对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荷兰的农业研究细分为四个部分:基础研究、战略与政策研究、应用研究、开发性研究,这些研究工作由各类研究机构开展,由农业部统一负责管理和协调,但不同类型研究机构所开展的研究内容各有侧重。例如,大学主要进行基础研究、战略与政策研究;研究所主要进行基础研究、战略与政策研究、应用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机构等主要进行战略与政策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性研究;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要进行应用研究、开发性研究。

荷兰农业知识与技术推广组织主要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农业推广站)和民间组织,它们把通过农业研究获得的最新知识和技术成果迅速传播到每家家庭农场,并在全国推广普及。面向家庭农场的农业知识与技术推广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自上而下的农业知识与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它根据家庭农场主遇到的特定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等;二是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通过信息反馈,农业研究机构可以获得家庭农场主对农业知识与技术的需求。

荷兰农业教育体系完备,主要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和等级:一是基础教育。这是家庭农场主所有5~16岁的子女必须接受的免费义务教育。二是中级职业教育。这是有志从事农场经营的青年所必须接受的教育。三是高级职业教育。四是大学教育。提高家庭农场主接受农业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是荷兰农业教育的显著特点,也是农业新知识、新技术能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通过各层次农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受教育程度高、实践经验丰富、农业技能较高、勤于钻研、懂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主,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五)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

在荷兰,为满足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荷兰建立了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体现了一种公平观念。所谓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农村地区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戴宏伟、随志宽,2014),尤其表现为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能满足农村地区所有阶层和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荷兰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结构完善的农业贷款机构与数量庞大的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

荷兰的农业贷款机构主要是荷兰合作银行(又称“Rabobank”)。早在1886年,荷兰就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最初的地方信贷合作社,这是由各地家庭农场主依靠自己的力量筹资建立的地方农村合作银行。1898年,为了促进地方农村合作银行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加强对地方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荷兰建立了两家中央合作银行,分别为Raiffeisen中央合作银行和Boerenleen中央合作银行。1972年,这两家中央合作银行合并,成立了统一的中央合作银行;1980年,统一的中央合作银行取名为“荷兰合作银行”。可见,荷兰合作银行产生于农村,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其性质是信贷合作社。目前,荷兰合作银行拥有荷兰最广泛的银行网络,包括550多家独立的地方合作银行、多家合作性的保险公司和专门的金融分公司,其业务范围除了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外,已经扩展到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并积极开拓海外业务。荷兰合作银行致力于农业和农村领域已经有近130年的历史,帮助家庭农场进行农业投资、扩大经营规模,为全国家庭农场主提供了90%的农业贷款。

为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发展,荷兰早在1951年就设立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该担保基金在设立之初的目标是帮助家庭农场更好、更快、更多地获得合作银行的信贷资金,从而帮助它们提高生产率和利润率。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该担保基金的目标也在不断扩展,大量担保基金开始用于担保家庭农场改善工作条件、维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更新农机和农用设备等的贷款。目前,每年该担保基金的规模都达1亿欧元,所担保的农业信贷金额达5亿欧元,占每年家庭农场农业投资的10%。从2009年开始,该担保基金转由荷兰农业部负责管理,政府每年给予200万欧元财政补助。

荷兰政府还于1963年出资设立了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自设立以来,该基金在家庭农场的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设立之初,该基金支持的重点主要是帮助家庭农场制定发展计划、改善经营结构、购买现代化农用装备等;但自1997年以来,该基金支持的重点转向帮助家庭农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该基金的一种实施方式是提供贷款利息补贴,1985年,该基金提供的利息补贴额占基金总额的25%,所补贴的贷款总额高达40亿荷兰盾。需要说明的是,该基金倾向于为新家庭农场主提供支持和帮助,大多数新家庭农场主还可以同时申请农业贷款担保基金。

(六)完善、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生产高度专业化的家庭农场需要有专门的组织为其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在荷兰,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农场主联合建立的合作社,其目标是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力量,以获得市场权利和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系统的效率。荷兰的第一家合作社是1874年成立的消费合作社,此后,荷兰的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由综合到专业化,日益成为荷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荷兰的合作社按其主要业务来划分,主要有五种类型:①购买合作社,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等农资购买服务;②销售合作社,主要采用批发、零售和拍卖等方式销售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③加工合作社,主要对家庭农场所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和精深加工;④信用合作社,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信贷服务,这是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的金融后盾;⑤服务合作社,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机、病虫害防治和防疫、农产品仓储、技术咨询和指导等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虽然自1949年以来,荷兰各类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大幅度减少,例如,购买合作社由1949年的1160家减少到1998年的36家,牛奶加工合作社由1949年的426家减少到1998年的6家,信用合作社由1949年的1322家减少到1998年的445家,蔬菜、水果拍卖合作社由1949年的169家减少到1998年的8家,花卉拍卖合作社由1949年的18家减少到1998年的7家;但是,各类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却在不断提高,例如,购买混合饲料合作社的市场份额由1949年的29%提高到1998年的54%,马铃薯淀粉加工合作社的市场份额由1949年的83%提高到1998年的100%,花卉拍卖合作社的市场份额由1949年的60%提高到1998年的95%,食用马铃薯销售合作社的市场份额由1949年的2%提高到1998年的45%①。更为重要的是,在荷兰农业的大多数领域,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都在80%以上。2010年,在糖及淀粉马铃薯、花卉、蔬菜水果和奶制品领域,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都分别高达100%、95%、95%和86%,相应产业领域的家庭农场都加入了该产业领域的合作社②,一家家庭农场常常还同时加入几家合作社。

团结与协商是荷兰“经济秩序的支柱”(H·希尔菲斯,2003),而合作社的本质正是团结与协商。在荷兰,合作社能够集中所有家庭农场的力量,让家庭农场主在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上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正是有了合作社,家庭农场才可以实现专业化生产,也才可以更好地进行现代化管理。正是依靠合作社,分散的家庭农场才能够“变小为大”,家庭农场的市场力量和谈判能力才能够得到增强,从而更好地对接社会化的大市场,其自身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简要结论与启示

荷兰虽是世界、欧洲小国,却创造了世界的“农业奇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生命力的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荷兰家庭农场一直都是农业的主导组织形式,具有农产品生产高度专业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化、经营土地自有化、劳动力家庭成员化、经营组织合作社一体化、生产方式集约化和生态化、农场收入来源多元化等特征。同时,农地制度、农业补贴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业知识创新和传播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荷兰家庭农场健康成长、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支撑。

从荷兰家庭农场发展经验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是:

第一,发展家庭农场的一个充分条件是要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特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党和政府对家庭农场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同时,各地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也不断涌现,已经形成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五大样本,分别是浙江宁波模式、上海松江模式、吉林延边模式、湖北武汉模式、安徽郎溪模式。这表明,家庭农场正在迅速成为中国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空间巨大。但是,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具备一个充分条件,即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特征,并且既要参照荷兰家庭农场的经营特征,又要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情。2013年,总结各地尤其是全国五大样本家庭农场的发展实践,农业部界定了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然,这个内涵为准确把握中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特征提供了线索。

具体来看,中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特征主要有:①家庭是家庭农场的组织主体,家庭劳动力是其最主要的劳动主体,不排斥雇工,但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②以农业为主业,以农业收入为主,不排斥兼业,但不能“包罗万象”,必须坚持专业化生产的基本方向。③以集约化生产和生态化生产为手段,坚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④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适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规模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要与当地的土地流转供应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匹配,要与获得体面的收入和社会身份相匹配。

第二,发展家庭农场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有系统的制度支撑。荷兰的经验表明,家庭农场不能“单打独斗”、不能“包打天下”。所谓不能“单打独斗”,是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这些制度和政策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提供稳定的环境、强大的知识和科技支撑、有效的金融支持等。所谓不能“包打天下”,是指家庭农场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环节,而是重点经营农业的产中环节,但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合。

由此,发展家庭农场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有系统的制度支撑。其中,①农地制度是基石。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体系,探索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赵振华,2014),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土地经营权合法有序转让。②农业财政补贴制度是坚强后盾。各级政府要将家庭农场纳入财政支农政策范围,并予以倾斜;增强财政支农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③农业知识和科技创新体系是重要推进器。引导农业知识、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流向家庭农场,促进家庭农场要素结构升级,激励家庭农场开展应用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立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的职责。培养家庭农场经营后备人才。④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是重要屏障。引导家庭农场主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生态价值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赵美玲、马明冲,2013),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意识,激励家庭农场主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⑤农村金融体系是重要支撑。鼓励中国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引导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拓宽家庭农场的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鼓励、支持家庭农场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重要保障。建立健全以家庭农场为重要服务对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精细化服务。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家庭农场牵头组建、参与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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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农场 家庭 荷兰 农业 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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