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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维度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2015-07-20来源:零壹财经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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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午11时许,由央行牵头,包括工信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十大部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次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透露出的重大举措,可从以下十一个方面一窥全貌:


1、总原则: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2、法定主体地位确立。《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3、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明确。分别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4、分业监管。确立了以上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如P2P网贷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等。

5、 确立风控原则。《指导意见》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P2P网贷资金由银行存管。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P2P网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平台定位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的中介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即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P2P网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7、股权众筹融资方定位为小微企业。指导意见指出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8、确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9、重中之重来了:指导意见透露出来的意思,传统金融机构是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的主体。网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可为传统金融机构等提供通道业务。指导意见中指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10、将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

11、相关领域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在就《指导意见》的答记者问中,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称,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出台。

对于《指导意见》的公布,众多业内、学界人士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看法。


7月18日,在由第一财经与零壹财经联合主办的“财富嘉年华·互联网金融创新峰会”上,下午的圆桌论坛“临时受命”,讨论《指导意见》这一话题。


以下为精彩观点:


央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博:指导意见制定的初衷


李博:有人说2015年是监管年,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年这句话是成立的。首先作为监管者或者是政策制定者,我在人民银行的角度更多是为了维护和加强整个金融系统,或者说金融系统相关领域的规则化,可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产品。我们的金融政策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另外是服务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我们政策和相应工作的准则。


现在指导意见出来了,我们也呼吁相关领域的监管细则也尽量能够早点出来。因为我觉得最终从政策角度而言,政策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是必然的,它可以保证创新的时间和空间。我们从2014年已经开始关注,但是我们发现网贷领域杂象丛生,我觉得这个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发展的总趋势。


网贷最早是从2013年开启的,业内人士大家都是清楚的,网贷基本上都是亏钱的,很少有赚钱的。可能开鑫贷是赚钱的,其他的基本上都是赔钱的,为什么赔钱,因为互联网要做技术,技术一定是要有硬件投资的,这是无可厚非的。更大的在于互联网金融带有互联网基因,很多都是具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我先把这个市场打开,这个故事好编好说才可以迎来一轮又一轮的投资,我所有的东西是烧投资人的钱。但是到2015年你想进一步烧钱做大,你必须要苦练内功。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我们网络借贷要练好内功,这才是往下走的关键。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天林:指导细则的确定了其市场定位,和其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定位


周天林:我更多是从律师和法律的角度来谈一下这个政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给业界人士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到了我们一个监管框架体系当中。以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个是民事上的规范,一是刑事上的规范,我们一说互联网金融,就觉得这里面有非法集资的问题,非法集资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罪等等。民事方面也有一些合同法等等。而缺失的就是行政的管理。


行政的管理有什么意义呢?行政上的监管对我们的业务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一个市场,第二这个市场当中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位。从律师的角度来讲,他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互联网从业者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觉得就像互联网金融,首先这个办法是要保护投资者或者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指导导向。它也是一个兼顾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的法律的群体。表面上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生态来讲,离不开各种行为活动,这个行为框架是怎么样的?互联网金融它的价值在哪里?是他的创新性!


汉理资本投资总监赵仕玺:指导意见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P2P等须开始转型


赵仕玺:从投资机构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待指导意见,我觉得二级市场暴跌就是国内监管机构跟不上国内的金融创新,导致杠杆放得非常高。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最关注的还是防范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因为我们看到很多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当成是P2P的企业,每年的放贷流水都是两倍、三倍的增长。这个增长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


这个系统性风险是什么呢?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大部分的P2P是靠监管套利来获得前期的发展,小额贷或者担保公司线下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在P2P上却可以无限扩大。这是很大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内容一出来,对P2P或者是1.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慢慢的开始转型。将来互联网金融的创业机会也好,投资机会也好主要是集中在模式创新。


财客钱包CEO陈鹏云:两个词评价:不负众望,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陈鹏云:今天上午出台的监管的意见。我的第一个感觉是两个词:


第一个是不负众望,包括监管机构、从业者和用户。我觉得这个指导意见对各方来说是非常理性的,我们从业者之前也一直在根据一些方法进行一些合规操作。


第二个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包括支付、众筹、理财、保险,我们终于可以在上级监管上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和监管部门。我们不再盲目的混业经营。可以在行业上围绕垂直的业务做一些垂直化的调整和运营。


小存折金融董事长何珊:P2P借贷体量小但已经进入教官的视角


何珊:《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个是不能设资金池,一个是资金托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往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过程推动。所以我们觉得这也是一个恩非常积极的信号,给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支持和推动。对于P2P借贷,因为整个行业的放贷量不到1万亿,而人行的统计,整个社会的放贷量是有20多万亿,其体量是非常小。这一次指导意见的发布说明这个行业有了一定的体量冲入了监管的视角了。


今日业界、学界人士评论


宜信CEO唐宁:这是一个里程碑,但并不是终点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并不是作为行业监管的一个政策,这次的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个方向,肯定了行业之前你的努力,未来更好的发展,需要行业一起努力和后续出台的政策完善。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传统金融机构放出牢笼 第三方支付可以休矣


引用:关于《指导意见》的出台


郭大刚评:篱笆上的桩子非常多,都可以支持,更可以管理。红利很快消失。超额利润回归平均收益率。开始平均收益率之下的复利增长。


引用: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郭大刚评:传统金融机构释放出牢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无论通道,还是账户,可以休矣。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明确监管主体可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首先,以这个文件发布为起点,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将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其次,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真正将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原则要求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第三,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热切希望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能够将意见办法贯彻到自己的企业,推动行业健康成长。


易宝支付CEO唐彬:硬性要求银行监管不利于P2P网贷未来发展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总体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包容发展原则。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跨界融合的特性,如第十四条落地时如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其实总体而言银行无兴趣,也无快速响应能力支持P2P托管),更不利于未来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且其中大部分问题由来以久,只是被互联网显性化了,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还得靠基于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


挖财副总裁王志峰:P2P网贷快速变化的特点未在指导意见中体现,期待后续监管细则的完善


实际上目前互联网金融从发展来看已经是一个混业经营的状态,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也可以看成P2P、P2B的衍伸,这个快速变化的特点在指导意见中没有体现出来,我们期待在之后具体细则的制订上有关部门能够加以完善。


希望有更多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加入到不同类型的协会中来,真正发挥协会的能动性。事实上,目前国内因为官方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展相对较为滞后,市场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民间行业协会良莠不齐,希望政府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对这一块进行有效梳理和规范,让协会的制度、作用条理更清晰一点。


开鑫贷副总周治翰: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放了道口子


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这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行业将面临大洗牌


此次为监管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很多小平台,不规范运作的平台将会关停、倒闭。


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已到来


指导意见的出台,才算真正意义的网贷合法时代到来,也是大众互联网理财的兴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


众筹网CEO 孙宏生:指导意见为行业的发展消除了不确定性


监管机构的明确,以及与传统机构之间协作关系的清晰界定,为行业的发展消除了不确定性。这是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最大肯定,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主流的标志。


玖富创始人孙雷:期待银监监管细则早日出台,备案机制公布,离实质性进一步


指导意见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这让我们对行业多了很多期待,1、对p2P等有准确定位定性 ;2、期待创新监管框架出台 ;3、期待行业协会及早成立,鼓励行业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 ;4、期待银监监管细则早日出台,备案机制公布,离实质性进一步; 5、期待鼓励互联金融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点融网CEO郭宇航: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将进入收官阶段


指导意见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我们拭目以待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91金融CEO许泽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早日登陆资本市场也是有巨大促进作用


总体而言,这是一件对互联网金融非常有促进意义的事情,我们终于等来了来自监管层的声音,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早日登陆资本市场也是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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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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