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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5位法院庭长现身说法!揭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幕后

2015-05-31来源:微信公众号:农财宝典种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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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力珍介绍说,张掖中院2014年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54件,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其中有三分之一案子申请撤诉,三分之一的案子达成了调解协议进行赔偿,还有三分之一由法院依法判决。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件中呈现大公司的种植面积不断缩小、小公司面积不断增多,个人制种分量增多、无证制种情况突出的趋势,造成了该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工作量大和取证难的现象。

矛盾

省高院审委会专委、民三庭庭长贾靖平表示,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典型模式是,由制种企业或个人提供涉案亲本种子,与农户签订制种合同,租用农户的耕地并提供技术指导,种植后回收种子并给农户支付相应报酬,涉案种子用于销售。这种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的制种行为极易酿成纠纷。

据了解,2010年以前,我省审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侵权表现形式多为制种公司直接实施侵权行为。2010年以来,随着法院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大,制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开始隐身幕后,往往由公司的技术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与农户接洽,与农户之间不签订制种合同,把制种农户推到前台,已经发生27起由农户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同时,还呈现出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数量少,调解结案多;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种植环节,诉讼时间相对集中等特点。

“侵权品种的认定难、赔偿数额确定难是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的两个难点。”省高院民三庭一位法官总结道。他介绍说,判断一个品种是否与他人享有品种权的品种相同或近似,主要依靠技术鉴定手段,目前采用较多的是植物品种的DNA指纹图谱鉴定,由于技术上的复杂性,鉴定结论也并非一目了然,仍然存在较大的或然性,法官要在这一结论中划出一条是与非的明确界限,确实存在着相当的盲目和风险。更何况诉讼中还存在着农户或村委会与涉嫌侵权企业或个人存在关联利益,相互包庇,拒绝作证或直接作伪证,导致侵权主体认定困难,一些案件因认定侵权主体的证据不足而最终撤诉或被驳回。

甘肃省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吕小瑞称,解决此类纠纷案件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监管体系之中,严格授权品种的审查程序,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才可办理生产许可证;按季度通告公布企业生产许可证,将侵权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是市场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因为查处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机构,市县有关单位则没有立案的权限。

有业内人士认为,赔偿数额难确定也是此类案件的特点。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品种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获利及在50万元以下的赔偿等赔偿计算方式,但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能确切计算出赔偿的数额到底应该是多少。只能由当事人随意提,又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徐二虎则称,侵权主体种子公司为绝大部分,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购销和种植。而法院取证过程中,常常受到被告阻挠,当地农民与销售公司甚至执法机关形成利益链,不配合取证,使法院裁判的公正客观性受到挑战。他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出台责权明晰、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突破

据介绍,2000年前后,甘肃省内法院才开始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类案件,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更没有审判经验,慎重起见,指定省会城市所在地和最高法院授权的中级法院管辖。经过5年的发展和经验积累,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为了满足审判业务的需要,2005年才申请最高法院授权酒泉、张掖、武威三市中级法院管辖此类案件。虽然2005年的授权中并没有限制原2001年授权的省会市法院的管辖权,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和授权的内容,可以推定发生在三市辖区内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应由该三市法院管辖,并自动排除省会市法院的管辖权。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从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看,三市法院的管辖都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中的合理性。

省高院在寻找破解途径时,首先在遵循最高法院的指导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甘肃法院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以期较为全面、系统地指导此类案件的审理,尽量规范、统一证据标准和裁判尺度,并最终实现司法质效的提升。

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酒泉通盈种苗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上诉一案,是我省第一起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件,在目前法律对追偿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合议庭及全庭人员认真研究法律精神和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最终参照涉案品种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酌情对品种权人补偿94万元,已经突破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在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的标准。该案的成功审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与好评,入选了“2014年甘肃法院十大案例”,此案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对今后此类案件审理具有标杆意义。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力珍建议,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乡镇领导要负相关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能够多多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同时希望能加大对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惩罚力度,在赔偿处罚范围之内采取只高不低的惩罚方式。

方向

对于我省玉米种植数量大,侵权案件多的特点,省高院组织骨干力量对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完成《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从甘肃法院近年来审理案件的角度分析》的撰写,该文作为甘肃省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先进经验的总结,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2014年9月1日)所刊登,作为地方审判先进经验向全国推介。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引领社会风尚、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正确导向的功能,传递法治正能量,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树立甘肃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与此同时,我省法院系统将审理的全部案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中国法院网》甘肃频道、《甘肃法院网》门户网站进行刊登,诸如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还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进行刊登,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进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了解和理解,彰显法治的文明和尊严。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结合审判实际,及时编辑印发了《甘肃知识产权审判》,对专门问题进行应对性研究,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创造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并且结合“法院开放日”和“国家宪法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传授知识产权法律,弘扬植物新品种权司法理念,使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目标

以壮士断腕之决心惩治植物新品种侵权违法行为

“育种本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做到培育出来的种子结构稳定、性状一致,往往需要10年左右,一个新品种的诞生倾注了育种人的大量心血,但是目前侵权人违法的成本还比较低,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对保护育种人的权利造成了阻碍。今天,我作为一个育种人受邀来法院开这个研讨会,让我看到了希望。”全国人大代表、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高级工程师何丽霞如是说。

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多年的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康天翔表示,法院审判工作存在四个难点,首先是确定侵权主体难,往往只能通过个别的证人证言来确定。其次是确定赔偿额难,侵权人获利情况和品种权人损失情况难以确定,建议种子管理站建立详细的种子备案和登记制度。然后是取证难,扦样工程中缺乏专业人员参与,地块主人往往不在场,给侵权人推卸责任提供了机会,影响了法院裁判。最后是查封扣押难,法院往往无足够的财力、能力对侵权品种进行扣押,希望能够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康天翔结合审判实际建议,严格登记备案制度,从生产到销售全程监控,借助张掖等一市七县成为国家的制种基地的东风,出台一个更加完备的制种制度,制定一个相对权威的指导意见,解决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案刑事打击于法无据的问题。

“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才能真正激励创新创造。全省法院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治云对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做出了这样的决心。袁治云表示,我省是玉米制种大省,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料,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是粮食安全和质量的吃饭问题,我们一定要从结合履行职能职责,实实在在做好工作的角度,切实找准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对症下药,从源头进行管控和治理;要在办理各类侵害和假冒植物品种权的案件中,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好品种权人的切身利益,使侵权者得到应有的制裁;要建立互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为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推动我省制种经济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来源:金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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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uwei] 标签: 甘肃 法院 庭长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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