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对符合《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4]21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市、县予以确认,并印发《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名单》,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申报结果落地。发改委要求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工作。
一是切实推进示范区建设。重点突出创新、示范两个方面,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各自的示范区建设方案稳步推进相关工作,积极探索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规划实施、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再者,要加大对示范区建设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国家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支持各示范区统筹规划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科学安排各渠道资金,分步落实建设任务,发挥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三,要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总结工作。及时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果经验,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每个示范区每年报送的信息不少于2篇。每年底,每个示范区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的总结报告并附示范区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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