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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法严管食品网络交易

2014-07-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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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尽可能地考虑到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特点,以求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那么,草案规定是否合理?还存在哪些不足?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农民自销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同样要有监管

如今,餐桌上的食物从何而来?有人喜欢从超市购买,认为这里的食物更放心;有人选择从农贸市场购买,认为这里的食物更新鲜;有人倾向于社区摊贩,因为购买更方便。除此之外,还有一道风景不容错过:农民挑着自己种植生产的食物,走街串巷,四处吆喝。

无论选择哪一种购物渠道,食品安全是所有人都会考虑的因素。为此,草案致力于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与此同时,草案还作出一种例外情形的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是为什么呢?

“实行许可制度,关键在于把好‘入口关’,将不符合标准、不讲诚信的商户提前拒之门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法律既要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可操作性。“中国是农业大国,一家一户的农民很多,如果农民自销也需要取得许可,执行起来会非常难。”

当然,农民自销同样应该被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直接把食品贩卖给百姓;另一种是农民的食品被某些企业、批发市场、专业户采购,经过后者加工、倒卖给百姓。“如果是后者,这些企业、批发市场、专业户就要遵守许可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一系列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可追溯。”

 “作出农民自销这种例外情形的规定,完全符合中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销不需要取得许可,并不意味着该部分就没有监管。相反,相关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服务都应该及时跟上,特别是注意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比如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指导农药的科学使用,确保食品的无毒、无害。

网络交易平台必须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食品”,此次修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交易是大势所趋,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制度也要跟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又对网络食品交易作出严格规定,这是法制的进步。

实际上,究竟什么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争议。对此,王晨光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它指的是一种能够自行选购商品、生成订单、支付结算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可能不直接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却参与交易过程并从中获利。因此,它应该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否则就须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难度大。对此,专家表示,这并不适用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可由民事法律去确定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构成侵权。

此外,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表示,“网络交易符合时代发展,方便消费者,将这种方式纳入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从无到有的一个方式,以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目前草案对这个只是作了初步规定,未来还会有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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