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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律师诉生产商转基因标识不清 转基因标识国标能否修改

2015-08-28 作者: sinosme 来源: sinosme 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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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染料类、富含氮化合物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等23类物质被纳入“黑名单”。

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提出了这次征求意见的名单。

名单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归类整理,将苏丹红、碱性橙、孔雀石绿、美术绿等所有染料归为一类,统称为“染料类”;将三聚氰胺等可能作为“蛋白精”违法添加的物质归为“富含氮化合物”;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归为一类;将工业火碱、工业明胶、工业酒精、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他非食品级物质”;将敌敌畏,敌百虫归为“有机磷农药类”;将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等归为“抗菌药物类”。此外,名单中还有乌洛托品、磷化物、废弃油脂等物质。

国家卫计委在说明中指出,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需要参考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以及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等因素。名单为相关部门打击食品掺假行为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

“一共起诉了11件,目前有9件已经被部分管辖地的法院受理了。”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最近忙着收集有关转基因的资料,准备法院的庭审。

因为质疑生产商在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上做得不够清晰醒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许思龙等71名律师,提起诉讼,免费给消费者打官司,状告生产商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规范方面,我国有多部法规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做到“清晰、醒目”,但是,国标的要求较低,生产商往往按照国标的最低要求来标识转基因食品,使得消费者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购买了或许他们原本并不希望购买的转基因食品。这次诉讼在许思龙看来,对于推动国标修改,规范生产商行为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将是一次契机。

因标识不清告商家欺诈

“我们这次一共87人,包括71名律师和普通消费者,我的原告是一名普通消费者,我是委托代理人。”许思龙说。

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原告张某今年8月19日到昆明一家超市购买食用油时,因为某品牌的转基因标识字体极小、而误买了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用油。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国际社会还存在极大的争论,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民事起诉书中,原告张某提出,国家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提出了清晰、醒目的要求,但有些品牌并没有做到。

许思龙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讼状里,被告企业涉及到益海嘉里集团的产品金龙鱼。

许思龙说,现实中,很多商家为使转基因食用油的销量不受影响,故意以极小的字体在产品包装的边角上进行标注,刻意隐瞒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的事实真相。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识别和正确选择。

尽管这次诉讼的原告为消费者个体,但许思龙认为这是一次带有公益色彩的诉讼。原因在于,转基因标识不清已经带有普遍性,他自己也有到过相似经历。“之前家人购买食用油时,就发现转基因标识字体极小,难以辨识。后来我去超市了解发现,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转基因食用油大多如此。”

许思龙说,可能有很多消费者对什么是转基因都搞不懂,购买商品时更多的是看品牌和价格。当然因标识不醒目,误买的不少,但却没人起诉。因为诉讼成本很高,为几十元的商品,普通民众认为不值得打官司。“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看上去虽小,但它是一个普通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在民事起诉状的被告栏里,除了生产商以外,超市也被列入了被告。在诉讼请求中,张某提出,判令超市对原告所购食用油作退货处理,退还原告货款28.7元,增加赔偿原告500元。

“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民事诉讼,不存在行政处罚问题。根据消法的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应作退货处理,并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许思龙说。

生产商:转基因符合国标

对71位律师同一时间发起的“联合”诉讼,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声明回应,“产品的标识完全遵循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声明提到,公司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识符合我国农业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该标准要求转基因标识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关于字体,该标准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公司产品的标识只能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前述要求进行标注,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

益海嘉里所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就是我国关于转基因标识的国标。其中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和颜色等要求。根据国标,当转基因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也不得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符合标准不等于就合法”,许思龙对于生产商的回应并不买账,他告诉记者,这个标准本身是很荒谬的,高1.8毫米的字只有两根头发丝粗,看都看不见,怎么可能会明显、醒目呢?

在他看来,国家法规要求转基因制品的标识应明显、醒目,厂家明知这个要求,但不严格遵守,把标识字体做得很小,让消费者看不到。

一方面企业称包装符合国标要求;一方面又被律师指责影响公众知情权。中国社科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侯为民表示,有部分消费者是拒绝购买转基因食用油的,特别是在大城市的消费者,由于消费群体存在差异,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必然会有打擦边球的现象。

侯为民向媒体分析,市场上一般含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产品价格会比不含转基因原料的食用油低,也不排除一些商家有侥幸心理,希望消费者在购买时忽略不明显的转基因字体,凭借更为便宜的价格赢得市场。

艾格农业分析师马文峰说,粮油市场竞争激励,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会选择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料,但国内对转基因农产品存在认知差异,有些消费者并不认可,商家为了销售考虑,通常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非转基因原料或者转基因原料,而非转基因的标识往往一目了然,转基因标识则很少被印在包装的显著位置。

中国青年报记者走访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绝大多数食用油,如果是非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通常会用显著的字体和颜色注明,注明的位置与品牌名称的位置邻近,很容易识别;而使用转基因原料制作的食用油,往往不会用醒目的字体标识出来,也不会在显著的位置标明。这种现象不止存在于食用油当中,在其他豆制品食品中也极为普遍,例如,豆奶,调味品等。

国标能否做出修改

尽管生产商称符合国标,可许思龙认为“这不等于就没有问题了”。事实上,除了国标之外,国家对于转基因标识做出过很多规定,其中都明确提到转基因标识要“明显”、要“醒目”。

例如,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此外,还有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这些规定对企业的规范效果并不明显。据我们观察,很少有企业因为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被行政部门处罚。”许思龙说。

在他看来,国标和诸多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完善,企业会以国标的最低标准为理由钻法规的空子。通过这次诉讼,他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推动国标的修改。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此回应,如果有人认为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修改,更具建设性的方式应该是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的建议。

对于71位律师状告转基因标识不清的举措,许思龙坦言,社会上有人认为他们是作秀,各地法院在受理时的态度也不一样,很多地方的法院至今没有受理。

对于胜诉有多少把握,许思龙没有直言相告,但他希望,通过这次诉讼,促使生产企业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守国家法规,把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做醒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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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haiyan] 标签: 转基因 标识 食用油 国标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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