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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山都,关于专利保护

2015-08-12来源:基因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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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农业网(Panda)编译:从新加工程序到新机器设备,专利的意义在于保护所有的新发明;而在过去的85年里,专利也同样用于保护种子、植物和其他农产品。全世界都承认,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展是一场鼓舞人心的革命。不过,反转激进分子们则坚持认为,转基因技术正在利用专利保护权扼杀创新和多样化。

这些反转激进分子声称,事实上,由于受到专利保护,农民不允许留种,而只能购买被专利保护的种子。哲学家兼反转激进分子Vandana Shiva则公开遣责专利是扼杀生物多样性的元凶:

由各大公司主导的单一产业化种植正在破坏生物多样性,我们正在拱手让出对我们长久以来赖以生存的食物系统的控制权。如果我们细数这些新兴产业中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就会很明确,这些以“以人为本”之名所行的投机行为其实是大型公司用来盈利的手段——根本就没有“用之于民”。

这都是荒唐之言。

专利保护是必需的

专利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在保护发明成果不被他人模仿抄袭,或者至少有一部分专利是如此。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被正式写入新宪章,纸上墨迹将干之时,1790专利法案得以通过。该项法案中将美国专利定义为“之前未曾知悉或使用的任何有用的技术、制造术、工具、机器或设备,或是任何在此基础上的改良”,它赋予申请人以“唯一专属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允许对其新发明进行制造、构建、使用并出售给他人使用”。

最初,除了用于保护新型农耕工具,专利保护法并未过多涉足农业生产领域,那时候甚至都没有人考虑过为种子申请专利。在20世纪之前,农民是不买种子的,实际上即使他们想去买,那时候也没有专门卖种子的地方!通常,农民从上一季收获的谷物中留种,来年自用或与邻居们共享,有时候他们也会得到来自于政府的帮助。随着农耕民族大规模西迁,新美利坚合众国的专利局负责向这些新迁入农民免费发放种子,这一任务后来由美国农业部承担。据不完全统计,1890年~1897年间,政府共计约发放了几千万袋种子。由于政府的免费供种举措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证来年可预期的生产和收成,所以当时的人们并没有种质创新的动力。

不过,对于某些无性繁殖植物(如苹果、梨或是玫瑰花)的种植者来说,他们面临的特殊难题依然棘手。一方面,他们虽然也能够成功嫁接出新一代的果树,并保证收成,但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好几年来确定哪株嫁接树木是最好的。另一方面,其他人可能很容易就得到一种新型水果并把它成功嫁接到自己的果树上,而并不需要对培育出这种新型水果的育种家表示感激(更不需要付钱)。果树苗圃的农场主们于是开始推动种植业的专利保护,最终成就了第一个专门用于保护植物的专利——1930年的植物专利保护法。

专利保护捍卫了创新

1930年植物专利保护法帮助引导美国农业进入了一个科学的时代。早在1900年,孟德尔的经典遗传学论文被重新提起,但那时的农民和育种家们还没有将这一新概念应用到农作物中去。随着植物专利保护法的诞生,技术创新者能够挣得大量专利费、使用费以及授权费,使得他们有足够的资金再度投入到作物的研究和开发中。而在这之前,只有公立大学、州立试验站和其他政府机构才有能力进行此类研究。

1930年植物专利保护法也为多种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系的开发者提供了专利享有权,比如苹果树和玫瑰灌木这类无需发芽种子、仅通过截取茎杆进行扦插繁殖的植物。不过块茎繁殖植物,比如土豆,则不在该项专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用于植物无性繁殖的部位同时也是食物本身,食物不受植物专利保护法的保护。随后数年内,欧洲各国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专利保护法。

随着1970植物品种保护法(PVPA)的诞生,专利保护法的范畴扩展到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是作物种子)。1970年的修订法案是一个自愿项目,向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家、开发者和所有者提供类似于专利权的权利。修订后的专利保护法还加入了土豆和其他块茎类作物。PVPA的初衷是确保新品种的开发者能够从中获利并至少能够补偿其研究该品种时的花费。如果没有该项修订法案,育种家只能利用作物的生物学特征来自我保护:即仅生产和销售杂交种子,而将杂交种制种所用的亲本自交系保护起来;自此以后,PVPA的保护也鼓励育种家开发非杂交方法获得的新品种。

专利保护并非永久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法,无论是传统农业还是生物技术都不可能出现目前的创新成果。新技术的开发者会发现,自己花费数年时间和数百万美金的开发资金得到一个新品种,而别人却能够轻而易举地进行复制和抄袭——这对于创新来说是严重的打击。

事实上,与其他发明的专利相比,对植物进行的专利保护还远远不够。根据最新的美国农业部报告,1990年至2014年间,共计批准了超过18,000项植物专利。其中,6,658项为美国公司所有,7,468项为外国公司所有,1,955项为美国公民个人所有,1,892项为外国公民个人所有。2014年,共计批准了1,072植物专利,而同一年所有获得批准的专利数量则高达326,000项。

对于可持有专利而言,其创新必须是新颖的、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可以使用。一旦美国专利局批准一项专利的申请,其有效期通常为17至20年;当然也可以对原有发明申请续展以补充更新的创新内容。不过有意思的是,作为反转评论家的靶子、经常被用来当作知识产权保护反面教材的案例,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种子和作物的专利刚刚过期。2014年12月,阿肯色大学发表声明,要向农民提供抗农达大豆的公开版本,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允许留种和多年种植。

自留种与花钱购种之争?省省吧

专利确实不允许农民留种,也不允许对有专利保护的种子进行再度种植,特别是高产性状的杂交种,无论是否转基因(有机农业中会使用某些高产的非转基因杂交种)。但是,又有多少农民真正自己留种?或是想要留种又因为专利保护法而打消这一念头?

反转游说团体使用这一论据来针对孟山都以及其他专利持有者,声称这些公司和他们所拥有的专利不让农民从自家地里收获的成果中留种,逼迫他们沦为各种各样契约的奴隶,每年都要不断地被强迫购买新种子。这种谬误在发展中国家非常流行;比如在印度,Vandana Shiva和其他的反转者宣称这个国家自杀行为盛行,正是因为农民被逼迫着购买含有专利费的种子,随后由于负担不起再度购买新种子的费用,导致一大批农民受刺激而自杀。其实,Shiva错了;数据能够证实,印度的自杀人群数量在过去的数十年内一直趋于稳定,其可追溯历史远早于专利法和转基因种子大规模应用之前。

在发展中国家里,其实大部分农民都不留种,也更愿意每年购买新种子。为什么?因为杂交种能够产生均一的、茁壮的作物,但却由于子代性状分离而不适宜于留种。从杂交种的收获籽粒如果来年再播,无法保证像原有杂交种一样好的收成。带有目的性状的基因常常在杂交种的子代中重排。

为了保持作物的高产特性和好收成,农民乐意每年多花钱去购买新的杂交种。假设极端情况下,如果购买含有专利保护种子的花费超出了回报,农民肯定会自动停止购买种子的行为。实际上,随着技术发展驱动种子质量不断提高,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

上述这些事实将专利侵权诉讼置于不同的视角。反转激进分子不断引用Bowman控告孟山都之类的案件来阐明其观点,即专利是宁肯自留种用于来年播种的无辜农民和/或无辜的风灾或空粮仓受害者的烦恼之源。(编者注:孟山都曾起诉140名农民私自保留抗农达大豆种子。其中一个与孟山都对簿至最高法院的案例是印第安娜州的农民Vernon Bowman。Bowman从粮仓购买来通常用作动物饲料或加工的大豆,在当季用于第二轮种植。他认为,农民之前已经付过一次技术费用,因此孟山都不应当再次收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孟山都的裁决。)

不过,他们引用的这些案例恰恰说明了与其相悖的观点。2013年,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如果不支付额外费用,农民就不能使用孟山都公司受专利保护的转基因大豆进行制种。最高院判定Bowman实际具有盗窃孟山都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对此撒谎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geneticliteracyproject.org/2015/08/04/does-monsanto-control-the-world-food-supply-by-abusing-patent-prot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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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qin] 标签: 专利 保护 种子 保护法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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