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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70%可归科研人员

2014-07-2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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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科研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北京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共九条,已于近期正式发布。“京科九条”本着先行先试原则,积极争取在市级层面实现政策突破,重点针对科技成果管理、科研资产管理、财政经费管理、科研人员激励等问题研究制定了三个方面、共计九条突破性政策措施。其中:

第一个方面主要围绕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简化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审批手续。二是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规定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是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规定市财政科技资金可列支厂房、设备等费用,提高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四是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规定在经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市属科研机构可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二个方面围绕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从市场端拉动技术创新,规定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二是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规定市财政经费可通过风险备偿金、业务补助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开展融资对接、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个方面围绕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创新环境。一是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二是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平台载体,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规定其土地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提出建立市区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三是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科研机构通过国际国内展会平台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鼓励科研机构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

“京科九条”的实施范围既包括市属科研事业单位,也包括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中央在京科研机构也可参照执行。政策实施以后,将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各类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力,有力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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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农人] 标签: 宋体 成果转化 一是 九条 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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