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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 水质最新标准 Ⅲ类标准

2019-09-12来源:农业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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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2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从国家层面上深化了对于农村污水治理的支持,对于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视,意味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有望逐步释放,农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蓝海。

涉及农村污水处理的新政策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二次修订)逐条看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十三五”规划详细读

1.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分散式处理设施。经过整治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

建设堆肥、沼气、生物天然气、有机肥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经过整治的村庄,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提出“十三五”时期的三大优先整治区域,包括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涉及 880 个县(市、区)8.14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市场的 58%。

“十三五”要求到 2020 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 万个,相较于“十二五规划”目标,“十三五”是其两倍,推行力度大幅度上涨。

“十三五”规划鼓励在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领域采取 PPP 模式,完善商业模式,并且要求将项目成效评估考核的权利由地方上收到中央,表明了“十三五”规划对于农村污水市场开放力度加大,整治力度加深。

2.“十三五”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

制定到2020年,农村厕所污水即黑水,治理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厕所污水治理不仅仅是改厕,还包括厕所污水后端处理,即定期将厕所污水抽走,或运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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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jiang] 标签: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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